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冠力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即強固工程行間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強固工程行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債務人甲○○之最新
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
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聲請狀附表編號1至3、7、10至12及15至17之本票受款人均
記載為「乙○○」,請釋明聲請人係票據權利人之法律上依
據為何?
三、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又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
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
款及第1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狀附表編號3
所示之本票,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前開規定,該票
據無效,故不得聲請本票裁定,請具狀更正之。
四、聲請狀附表編號8之本票發票人為「強固工程有限公司」及
「邱良英」,請具狀釋明得對「甲○○即強固工程行」請求
之法律上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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