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461號
CHDV,99,司促,461,2010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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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461號
債 權 人 立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捌萬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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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