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461號
債 權 人 立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立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立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內附台端所先繳納之新臺幣1000元匯票,請查收。
二、民事訴訟法第77-19條已修正,支付命令裁判費徵收現改為
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
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
方法院)
三、請提出債務人甲○○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
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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