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460號
CHDV,99,司促,460,20100108,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460號
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和裕玻璃明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玖萬叁仟玖佰貳拾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99年度司促字第460號│
├──┬─────────┬───────────┬───────────┬───────────┤
│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
│001 │98年5月5日    │280,320元       │98年12月28日     │SSA0000000      │
├──┼─────────┼───────────┼───────────┼───────────┤
│002 │98年4月5日    │413,600元       │98年12月28日     │SSA0000000      │
└──┴─────────┴───────────┴───────────┴───────────┘

1/1頁


參考資料
和裕玻璃明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