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054號
CHDV,99,司促,1054,2010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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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054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戊○○
債 務 人 拓其喬丹休閒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丁○○

債 務 人 丙○○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仟陸佰萬叁仟陸佰捌拾
  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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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司促字第1054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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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  利  率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號 │ ( 新 臺 幣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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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6,000,000元      │98年11月1日      │3.559%        │98年12月2日      │
├──┼────────────┼───────────┼───────────┼───────────┤
│002 │10,003,681元      │98年9月1日      │3.559%        │98年10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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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拓其喬丹休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