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764號
CHDV,98,訴,764,20100104,2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64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泰昇土木包工業
法定代理人 陳素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省彰化農田水利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10,000元
,應徵裁判費68,4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尚安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文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