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繼承豋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98年度,20號
CHDV,98,家訴,20,201001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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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2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繼承豋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月15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第二段,關於附表所示原判決記載,應更正為附表所示應更正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附表所示誤寫之情形,爰依聲請予以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謝玲英
附表:
┌────────────┬──────┬──────┐
│原判決第一頁事實及理由欄│原判決記載 │應更正之記載│
├────────────┼──────┼──────┤
│第二段第10行 │肅文春、張肅蕭文春、張蕭│
│ │金美、曾肅金│金美、曾蕭金│
│ │秋 │秋 │
├────────────┼──────┼──────┤
│第二段第13行 │肅秋香 │蕭秋香
├────────────┼──────┼──────┤
│第二段第14行 │肅秋貴 │蕭秋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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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