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8年度,155號
CHDM,98,附民,155,2010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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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高立圖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原   告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原   告 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原   告 新加坡商聖智學習亞洲私人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原   告 丙○○○○○○ ○.
法定代理人 丁○○○○○ ○○.
原   告 乙○○○○○○○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   告 合記圖書出版社即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志堯律師
被   告 辛○○
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易字第591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告訴人即前開原告告訴被告係彰化市○○路5-1號全 成影印店及彰化市○○路71號全成文化事業社影印店之負責 人,明知前揭起訴狀附表所示「電子學實習(上)」等書籍 之著作權為原告等所有,未經授權不得違法重製,竟於民國 97年10月6日至97年10月8日指示第三人楊忠憲、謝金玫於全 成影印店及其本身於全成文化事業社內,收取代價重製上開 附表書籍共21本,侵害原告等著作權等情,因而違反著作權 法第91條第1項之罪,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以98年 度易字第591號受理在案,有檢察官97年度偵字第9380、 9381號起訴書在卷可稽。次查,經原告等即告訴人等均具狀 向本院撤回上開刑事案件之告訴,業經本院於99年1月27日



以98年度易字第591號諭知不受理之刑事判決,揆諸前揭規 定,本件原告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自應予以駁 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得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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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聖智學習亞洲私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立圖書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