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繼字,99年度,41號
PTDV,99,繼,41,2010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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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繼字第41號
聲 明 人 甲○○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含各順位繼承人)。
二、陳慶良陳淑鳳、陳淑芬、陳淑薇陳淑棉、陳方絹之最新
  戶籍謄本;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三、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未拋棄繼承人之文件(例如存證信
  函、寄件證明暨掛號回執或具名已知悉其拋棄繼承之聲明書
  ),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家事庭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明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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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