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90號
PTDV,99,司促,290,201001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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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張敬儀即豐興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書銘即鴻霖鋼鋁窗行即翊峰工程企業行間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鴻霖鋼鋁窗行和翊峰工程企業行之負責人確係張書銘
  之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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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