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90號聲 請 人 張敬儀即豐興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書銘即鴻霖鋼鋁窗行即翊峰工程企業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鴻霖鋼鋁窗行和翊峰工程企業行之負責人確係張書銘 之相關證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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