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繼字第1392號聲 明 人即 繼承人 庚○○ 子○○ 癸○○ 黃偉 辛○○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壬○○○法定代理人 黃火成聲 明 人 乙○○ 曹凱翔 曹嘉瑜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丙○○聲 明 人 周冠廷 周育亘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甲○○聲 明 人 吹春國夫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丁○○聲 明 人 曹蕙姍 曹富丞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戊○○法定代理人 蔡麗芳聲 明 人 己○○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除壬○○○、甲○○、乙○○、丙○○、丁○○外,聲明人 通知次順位未拋棄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兄弟姐妹)之存證 信函;或具名已知悉其等拋棄繼承之聲明書。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家事庭法 官 趙家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簡慧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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