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丁○○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璋
代 理 人 戊○○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代 理 人 乙○○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侃哲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代 理 人 丙○○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甲○○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626 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乙份在卷可參,而其所 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98年10月16日以屏院 惠民執宙字第98執消債更37號函債權人表示意見而未可決, 又債務人目前任職於泰安食品企業有限公司確有薪資所得,
有在職證明書附卷可稽,而依卷附債務人之在職證明書所示 ,債務人每月所得為新台幣(下同)26,500元,而據債務人 稱,其尚有長男劉誌勳(民國95年1 月生)須扶養,其子有 中度肢障且債務人於97年間業已離婚,並提出戶籍謄本、離 婚協議書及身心障礙手冊以佐其說。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 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內容為:以每月為一期,每期為 10,500元,分8 年、96期清償,總清償金額為1,008,000 元 ,清償成數為70.28 %。經查,依上開債務人之每月所得扣 除每月更生方案金額後,只剩下16,000元可供債務人及子生 活之必要支出,而其子為中度肢障,有身心障礙手冊可證, 則其扶養費用依財政部公告99年度扶養親屬免稅額,有身心 障礙者每人每年為104,000 元,每月平均為8,666 元,而對 於子女撫養義務依民法第1116條之2 規定:「父母對於未成 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且其子每月尚有殘障補助金4,000 元,則其每月扶養費應為 2,333 元(8,666 -4,000 =4,666 ÷2 =2,333 ),而依 本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97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 細表所示,債務人並無不動產,故其主張每月5,000 元之租 金支出,顯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子生活之所必要,故債務人之 每月所得扣除每月更生方案金額、扶養費及租金後,每月只 剩8,667 元(26,500-10,500-2,333 -5,000 =8,667 ) ,已低於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99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 活費9,829 元,足認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應已盡力,且債 務人並徵得其任軍職之弟擔任更生方案之保證人,而審酌其 弟有固定之收入,對於更生方案之履行應可確保,另審酌債 務人並無其他財產可資變賣,因此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 ,本院認其已屬公允、適當及可行。
三、再查,債務人於七年內並無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 之情形,有本院查詢表乙紙附卷可稽;且債務人並無其他財 產,亦有本院職權調取之97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 細表在卷足憑,足認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顯 已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 額;另查債務人更生方案清償總額1,008,000 元顯已逾其更 生裁定前二年,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已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 要生活費用之數額,亦有95、96年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 報告書在卷足憑,是債務人之更生方案對於本條例第64條第 2 項第4 款之規定亦無違背;復查債務人無違反本條例第63 條第1 項各款之事由存在。綜上,債務人上開更生方案並無 本條例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
四、據上,本件債務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案核 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4條第2 項之消極事由 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 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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