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98年度,513號
PTDV,98,司拍,513,20100118,2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513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黃家皇即黃家篁於民國96年2 月 9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 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0,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存續期限為民國96年2 月9 日至民國136 年2 月8 日止,債 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 債務人黃家皇即黃家篁於民國96年2 月9 日向聲請人借款9, 000,000 元,約定借款期限為民國96年2 月16日起至民國11 6 年2 月16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詎自民國98年5 月16 日起,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息,積欠本金8,261,295 元及利 息與違約金,依約視同全部到期,債務人黃家皇即黃家篁於 民國97年11月24日將上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予相對人,依法 對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 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 簿謄本、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借據影本、帳務查詢單各一件為 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相對人 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
│附表: 98年度司拍字第513號│
├──┬──────────────────┬─┬──────────┬───┬─────┤




│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
│001 │屏東 │屏東 │新歸│ │54 │田│0 │14 │62.02 │萬分之│重測前為歸│
│ │ │ │來 │ │ │ │ │ │ │2227 │來段311-10│
│ │ │ │ │ │ │ │ │ │ │ │地號 │
└──┴───┴────┴──┴──┴───┴─┴──┴──┴────┴───┴─────┘
┌──────────────────────────────────────────────────────────┐
│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513號│
├──┬───┬───────┬───────┬─────┬─────────────────┬──┬────────┤
│ │ │ │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建築材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及房屋層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5 │屏東市歸禮巷72│新歸來段54地號│鋼筋混凝土│1樓108.91、2樓74.12、3│陽台面積21│全部│重測前為歸來段18│
│ │ │號 │ │造、四層樓│樓73.95、4樓56.51合計3│.62、屋頂 │ │31建號 │
│ │ │ │ │房 │13.49 │突出物面積│ │ │
│ │ │ │ │ │ │5.93 │ │ │
└──┴───┴───────┴───────┴─────┴───────────┴─────┴──┴────────┘

1/1頁


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