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02號
上 訴 人 陳金琳
被 上 訴人 黃月文
黃陳鳳英
黃子晏
黃子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98年12
月1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502,634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
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蘇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