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614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丁○○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4767
號、第63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戊○○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丁○○無罪。
乙○○部分,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戊○○預知如將個人之金融帳戶資料(如存摺、印章、提款 卡、提款卡密碼)提供他人使用,將可能遭不法擄鴿勒贖集 團利用作為實施恐嚇取之財產犯罪工具,竟基於幫助他人對 不特定人實施恐嚇取財之不確定犯意,於民國96年2 月初某 日,將其前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中華郵政公司 )林邊郵局開設之000000-0(局號)、000000-0號(帳號) 帳戶存摺、提款卡、提款卡密碼以新臺幣(下同)3000元代 價賣給乙○○(已死亡)。乙○○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旋 即與李金和(已死亡)共同基於竊盜及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 ,由李金和以將其飼養在屏東縣琉球鄉○○村○○路8 之32 號住處鴿群放飛到琉球鄉附近,使其他從遠處飛經琉球鄉之 賽鴿,因不堪長途飛翔之疲勞,誤入李金和所飼養鴿群內, 致與李金和所飼養之鴿群一同飛進李金和所有鴿舍內方式, 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甲○○等58位鴿主所有之61隻賽鴿,分別 於附表所示之恐嚇時間,依據所竊得賽鴿腳環所戴之電話號 碼,以不知情之鄭光淵所申請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聯絡任震南等58位鴿主,向如附表所示賽鴿主恐嚇稱:如要 取回賽鴿,就要匯款來贖,如有不從,就要將所抓賽鴿殺害 或轉賣等語,致甲○○等58位鴿主因此心生畏懼,而分別將 1000元至4502元不等(詳如附表所示)之贖款匯至李金和所 指定之上開戊○○帳戶內,遭提領一空,其中李金和並利用 不知情之丁○○為其提領上開贓款2 次。嗣警方據報後,循 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被告戊○○):
一、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 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等4 條之規定,惟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 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 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 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本件檢察官提出之證據資 料及其他卷內全部卷證資料,業經當事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明 示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上開卷內筆錄作成時,並無不當 取供之情形,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應屬適當,其他證據 資料之取得亦無不法之情形,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 適當,是以本案卷內之證據資料,自具有證據能力。二、訊據被告戊○○固坦稱有將上開帳戶以3000元代價賣給乙○ ○,惟矢口否認上開犯行,辯稱:伊雖有賣帳戶,但係因乙 ○○稱其朋友不能辦帳戶,需要一本帳戶使用以存放現金, 伊心想郵局帳戶應是有錢存入才能提領,故應允並交付存摺 、提款卡及密碼,伊沒有幫助恐嚇取財之故意云云。經查:(一)如附表所示賽鴿飼主於96年2 月1 日起遭李金和電告擄鴿 勒贖,遂心生恐懼分別以如附表所示方式,將如附表所示 贖金匯入林邊郵局000000-0、000000-0號戊○○帳戶,上 開贓款並經跨行提款提領一空乙節,業據如附表所示之被 害人任震南等人在警詢中指述明確,並有匯款單資料多件 、戴曜彰帳戶申請人資料、交易明細表及金融卡申請書各 1 份附卷可證。堪認李金和、乙○○確有以上開方式,向 各該被害人為前述恐嚇取財既遂之犯行無訛。
(二)被告戊○○確有將其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賣給 乙○○一節,業據其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供述屬 實,其雖以上揭情詞置辯,然依目前社會現況,一般人向 金融機構申請存款帳戶極為容易、便利,故除非充作犯罪 使用,一般並無使用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之提款卡(包括密 碼)之必要。而坊間新聞媒體,對於不肖犯罪集團,經常 利用大量取得之金融機構帳戶之提款卡(包括密碼),作 為詐欺或恐嚇取財提款工具,亦多所報導,被告對此應知 之甚詳,且被告非智慮淺薄之人,竟仍將其所有上開郵局 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交付予乙○○,縱使並不確知 其交付帳戶後取得之人犯罪行為之具體內容,然上開犯罪 型態既為現今社會犯罪常態之一,對其帳戶至少將遭人作
為恐嚇取財犯行所得財物匯入及提領之工具使用,當為被 告戊○○所可能預見,而該帳戶嗣確供李金和、乙○○犯 恐嚇取財罪之用,並不違背其本意,被告戊○○應具備幫 助恐嚇取財之不確定故意至明。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 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 ,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 77號判例參照),且幫助犯在客觀上對正犯之犯罪行為有所 助力外,其主觀上須對該犯罪之事實亦有共同認識始能成立 (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2851號判決可參)。核被告戊○ ○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46 條第1 項之幫助恐 嚇取財罪,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 又本案被告所幫助之擄鴿集團成員之恐嚇取財犯行雖有多次 ,然被告僅有單純一幫助行為,故僅論以一罪。爰審酌被告 提供上開帳戶供有恐嚇取財犯意之人使用,助長財產犯罪之 風氣,致本件有如附表所示被害人因而匯款,擾亂金融交易 往來秩序,影響層面廣泛,其所為自應受有相當程度之刑事 非難,並參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品 行、智識程度及犯後於偵查中曾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又本件犯罪發生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 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規定,乃諭知減其宣告刑期二 分之一如主文所示。
乙、無罪部分(被告丁○○):
一、公訴意旨略以:丁○○與乙○○、李金和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並基於竊盜及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共組成擄鴿勒 贖集團,以李金和為首,由李金和任竊鴿者與恐嚇取財者角 色,負責指揮綜理所有勒鴿擄贖相關事宜,指揮乙○○向戊 ○○收購人頭帳戶,丁○○負責前往金融機構自動提款機提 領贓款(即俗稱即車手),自96年2 月2 日起,至同年2 月 16日止,由李金和藉將其飼養在屏東縣琉球鄉○○村○○路 8 之32號住處鴿群放飛到琉球鄉附近,使其他從遠處飛經琉 球鄉之賽鴿,因不堪長途飛翔之疲勞,一時誤入李金和所飼 養鴿群內,致與李金和所飼養之鴿群一同飛進李金和所有鴿 舍內方式,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甲○○等58位鴿主所有之61隻 賽鴿,再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恐嚇時間,依據所竊得賽鴿腳環 所戴之電話號碼,以不知情之鄭光淵所申請之門號00000000 00號行動電話聯絡任震南等58位鴿主,向如附表所示賽鴿主 恐嚇稱:如要取回賽鴿,就要匯款來贖,如有不從,就要將 所抓賽鴿殺害或轉賣等語,致甲○○等58位鴿主因此心生畏
懼,而分將1000元至4502元不等(詳如附表所示)之贖款匯 至李金和所指定之上開戊○○帳戶內,再由丁○○持戊○○ 之帳戶提款卡先後前往中郵政公司琉球分局、琉球鄉農會之 自動提款機提領贓款6000元、5000元共2 次,並將所領得贓 款交給李金和,丁○○因此得款500 元為報酬。而認被告丁 ○○涉犯刑法32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第346 條第1 項 之恐嚇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犯罪事實之 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 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之資料 ,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著有判例。且刑事訴訟上證明 之資料,無論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 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 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 理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 ,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亦 有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參。復按刑事訴訟法 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 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 ,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 ,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 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 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 例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丁○○涉犯上揭罪嫌,無非以被告丁○○於偵 查中之自白、共同被告李金和、乙○○之供述、戊○○帳戶 之交易明細表、丁○○出現在中華郵政公司琉球分局自動提 款機前之監視錄影照片1 幀等資為論據。訊據被告丁○○則 堅決否認有何竊盜、恐嚇取財之犯行,並辯稱:因李金和小 兒麻痺行動不便,當時請伊為其領款,伊便幫忙,伊第1 次 為李金和領錢,以為是領李金和之殘障補助金,第2 次提領 後,伊覺得奇怪,問李金和為何又有錢可領,李金和才告稱 係擄鴿勒贖的錢,伊罵李金和在害伊,伊事先根本不知道, 也沒有與李金和共同從事擄鴿勒贖之行為等語。經查:(一)丁○○於偵查中向檢察官先稱不知所提領款項為贓款,後 又稱第2 次提款時知道所提款項為擄鴿勒贖之贓款,公訴 人乃據此認被告丁○○自白犯罪,經本院勘驗其偵訊光碟 ,可知偵訊過程中,丁○○否認其為車手,並就檢察官問
及是否知道所領款項為擄鴿勒贖之贓款時表示:於第1 次 提領時不知為贓款,第2 次李金和叫其領款時,立即交付 其500 元,第2 次(領款)其就知道是贓款等語,於檢察 官進一步訊問時,並補充稱:第2 次領回來其就知道。有 本院勘驗該光碟之筆錄可稽(見本院卷第68頁),足見被 告丁○○上開供述至多僅承認於為李金和領款前,即知金 錢來源,尚難認其有何供承對於竊盜、恐嚇取財之犯行, 與李金和、乙○○二人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而自白 犯罪之情。
(二)又由公訴人所舉上開被告之供述、錄影翻拍照片等證據, 僅能證明丁○○曾有持戊○○提款卡於上開時、地提款2 次之事實。本件被告丁○○是否涉犯公訴人所指之罪嫌, 仍應視其與李金和、乙○○間是否有竊盜、恐嚇取財之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然查李金和於96年7 月18日於警詢供 稱:乙○○有將戊○○之上開帳戶存摺、提款卡交予伊, 伊就轉交給林世明,不知為何該提款卡會由丁○○持之提 款等語,而乙○○於偵查中供稱:伊將戊○○之上開帳戶 交予李金和,伊不認識丁○○等語,則丁○○與李金和、 乙○○間就竊盜、恐嚇取財之犯行如何同謀共犯,無相關 證據可資佐證,公訴意旨就被告丁○○與李金和、乙○○ 二人共犯間之犯意聯絡情節,即乏所據。況若丁○○與李 金和共謀而擔任車手者,以本件共有58名被害人匯款至同 一帳戶共有贓款134349元之情形,提款卡僅有1 張,衡情 應由固定之車手保管提款卡,俾於該帳戶遭警示凍結前迅 速提款,何以只由丁○○提領其中2 次共11000 元,其餘 贓款並非由丁○○提領,是丁○○所辯其係受李金和所託 而提款2 次,均由李金和臨時告知及交付提款卡,且迄第 2 次領款前才知金錢來源等語,應非虛佞。再者,縱丁○ ○於第2 次領款前即已知為贓款者,然本件既無得證明其 與李金和間有事前犯意聯絡者,被告丁○○於李金和恐嚇 取財犯行既遂(即被害人等已將款項匯入戊○○之帳戶) 後,為其提款之行徑,亦應屬事後幫助之範疇,尚難以此 逕認被告丁○○有與李金和、乙○○共同竊盜、恐嚇取財 之犯行。
四、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證據或指出之證明方法,尚不足證明 被告丁○○主觀上有何竊盜、恐嚇取財之犯意或與李金和、 乙○○有犯意之聯絡,自不得僅憑被告丁○○事後提款之客 觀事態,即率爾推斷其有共同竊盜、恐嚇取財之犯意。此外 ,復查無其他具體事證足資證明被告丁○○有何公訴人所指 之犯行,本件既存有合理懷疑,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
諸前開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自應諭知被告丁○○無罪之判 決,以免冤抑。
丙、公訴不受理部分(被告乙○○):
一、按案件有被告死亡之情形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刑事訴訟 法第252 條第6 款定有明文;又案件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 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著有 規定。
二、本件公訴意旨以被告乙○○涉犯刑法32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 罪、第346 條第1 項之恐嚇取財罪嫌,於98年6 月16日偵查 終結提起公訴,並於同年7 月6 日繫屬本院,惟依卷附戶籍 謄本所示,被告乙○○於前開起訴前,業已於98年4 月15日 經發現死亡,揆諸前開說明,公訴人未予詳查並依刑事訴訟 法第252 條第6 款規定為不起訴處分,而逕向本院提起公訴 ,其起訴之程序於法即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 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 1項、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刑法第30條、第346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之1 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曾士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李謀榮
法 官 蔡玉雪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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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生時間發生地│被害人│竊得│ 犯罪事實 │匯入帳戶 │相關證據│
│ │點 │ │鴿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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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6年2 月6 日8 │甲○○│1隻 │竊得左列賽鴿後。李金和等│屏東縣林邊郵局,│被害人任│
│ │時14分,臺南市│ │沒有│人以電話0000000000撥打被│戶名:戊○○,局│南震之指│
│ │安平區○○路21│ │放回│害人甲○○電話0000000000│號:000000-0、帳│述及郵政│
│ │巷18弄43之1號 │ │ │,勒索贖金2052元 │號:000000-0 │匯款執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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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6年2 月2日10 │丙○○│1隻 │竊得左列賽鴿後。李金和等│屏東縣林邊郵局,│被害人許│
│ │時28分,高雄縣│ │ │人以電話0000000000撥打被│戶名:戊○○,局│國揚之指│
│ │仁武鄉○○○路│ │ │害人丙○○電話0000000000│號:000000-0、帳│述及郵政│
│ │75號 │ │ │,勒索贖金2030元 │號:000000-0 │匯款執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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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96年2 月2日9時│鍾華梅│1隻 │竊得左列賽鴿後。李金和等│屏東縣林邊郵局,│被害人鍾│
│ │58分,高雄縣鳳│ │ │人以電話0000000000撥打被│戶名:戊○○,局│華梅之指│
│ │山市○○○路78│ │ │害人鍾華梅電話0000000000│號:000000-0、帳│述及郵政│
│ │號5 樓 │ │ │,勒索贖金2000元 │號:000000-0 │匯款執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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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96年2 月5日9時│簡美月│1隻 │竊得左列賽鴿後。李金和等│屏東縣林邊郵局,│被害人簡│
│ │2 分,高雄縣林│ │ │人以電話0000000000撥打被│戶名:戊○○,局│美月之指│
│ │園鄉頂厝村田厝│ │ │害人簡美月電話00-0000000│號:000000-0、帳│述及郵政│
│ │路82號 │ │ │,勒索贖金2504元 │號:000000-0 │匯款執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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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96年2 月5日8時│黃豐儒│1隻 │竊得左列賽鴿後。李金和等│屏東縣林邊郵局,│被害人黃│
│ │50分,高雄縣大│ │ │人以電話0000000000撥打被│戶名:戊○○,局│豐儒之指│
│ │寮鄉三隆村興隆│ │ │害人黃豐儒電話0000000000│號:000000-0、帳│述及郵政│
│ │路428 號 │ │ │,勒索贖金2006元 │號:000000-0 │匯款執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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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96年2 月12日11│黃豐儒│1隻 │竊得左列賽鴿後。李金和等│屏東縣林邊郵局,│被害人黃│
│ │時28分,高雄縣│ │ │人以電話0000000000撥打被│戶名:戊○○,局│豐儒之指│
│ │大寮鄉三隆村興│ │ │害人黃豐儒電話0000000000│號:000000-0、帳│述及郵政│
│ │隆路428 號 │ │ │,勒索贖金1500元 │號:000000-0 │匯款執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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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96年2 月7日14 │簡旭昌│1隻 │竊得左列賽鴿後。李金和等│屏東縣林邊郵局,│被害人簡│
│ │時42分,高雄縣│ │ │人以電話0000000000撥打被│戶名:戊○○,局│旭昌之指│
│ │大寮鄉上寮村上│ │ │害人簡旭昌電話0000000000│號:000000-0、帳│述及郵政│
│ │寮路218 號 │ │ │,勒索贖金2052元 │號:000000-0 │匯款執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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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96年2 月2日15 │王明哲│1隻 │竊得左列賽鴿後。李金和等│屏東縣林邊郵局,│被害人王│
│ │時12分,高雄縣│ │ │人以電話0000000000撥打被│戶名:戊○○,局│明哲之指│
│ │大寮鄉永芳催進│ │ │害人王明哲電話0000000000│號:000000-0、帳│述及郵政│
│ │學路167 巷4號 │ │ │,勒索贖金2201元 │號:000000-0 │匯款執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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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96年2 月2日13 │馮徐麗│1隻 │竊得左列賽鴿後。李金和等│屏東縣林邊郵局,│被害人馮│
│ │時56 分 ,高雄│琴 │ │人以電話0000000000撥打被│戶名:戊○○,局│徐麗琴之│
│ │縣鳥松鄉○○路│ │ │害人馮徐麗琴電話00000000│號:000000-0、帳│指述及郵│
│ │一巷1 號之12 │ │ │60,勒索贖金2052元 │號:000000-0 │政匯款執│
│ │ │ │ │ │ │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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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96年2 月12日9 │陳茂松│1隻 │竊得左列賽鴿後。李金和等│屏東縣林邊郵局,│被害人陳│
│ │時20分,高雄縣│ │ │人以電話0000000000撥打被│戶名:戊○○,局│茂松之指│
│ │鳥松鄉地埔村地│ │ │害人陳茂松電話00-0000000│號:000000-0、帳│述及郵政│
│ │埔路5 巷1 號 │ │ │,勒索贖金2508元 │號:000000-0 │匯款執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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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96年2 月5日9時│張簡芳│1隻 │竊得左列賽鴿後。李金和等│屏東縣林邊郵局,│被害人張│
│ │58分,高雄縣大│如 │ │人以電話0000000000撥打被│戶名:戊○○,局│簡芳如之│
│ │樹鄉小坪村小坪│ │ │害人張簡芳如電話00000000│號:000000-0、帳│指述及郵│
│ │路87號 │ │ │18,勒索贖金2001元 │號:000000-0 │政匯款執│
│ │ │ │ │ │ │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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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96年2 月6日11 │林河平│1隻 │竊得左列賽鴿後。李金和等│屏東縣林邊郵局,│被害人林│
│ │時37分,高雄縣│ │ │人以電話0000000000撥打被│戶名:戊○○,局│河平之指│
│ │岡山鎮○○路 │ │ │害人林河平電話0000000000│號:000000-0、帳│述及郵政│
│ │122 之1 號 │ │ │,勒索贖金2500元 │號:000000-0 │匯款執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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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96年2 月9日9時│林河平│1隻 │竊得左列賽鴿後。李金和等│屏東縣林邊郵局,│被害人林│
│ │24分,高雄縣岡│ │ │人以電話0000000000撥打被│戶名:戊○○,局│重言之指│
│ │山鎮○○路122 │ │ │害人林河平電話0000000000│號:000000-0、帳│述及郵政│
│ │之1 號 │ │ │,勒索贖金1000元 │號:000000-0 │匯款執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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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96年2 月7日16 │高良志│1隻 │竊得左列賽鴿後。李金和等│屏東縣林邊郵局,│被害人高│
│ │時38分,高雄縣│ │ │人以電話00000000 00 撥打│戶名:戊○○,局│良志之指│
│ │岡山鎮○○路11│ │ │被害人高良志電話00-00000│號:000000-0、帳│述及郵政│
│ │3 巷37號 │ │ │70,勒索贖金2555元 │號:000000-0 │匯款執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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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96年2 月7日16 │吳金木│1隻 │竊得左列賽鴿後。李金和等│屏東縣林邊郵局,│被害人吳│
│ │時38分,高雄縣│ │沒有│人以電話0000000000撥打被│戶名:戊○○,局│金木之指│
│ │橋頭鄉新莊村新│ │放回│害人吳金木電話0000000000│號:000000-0、帳│述及郵政│
│ │生路52號 │ │ │,勒索贖金2050元 │號:000000-0 │匯款執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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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96年2 月6日8時│陸錦繡│3隻 │竊得左列賽鴿後。李金和等│屏東縣林邊郵局,│被害人陸│
│ │16分,高雄縣岡│ │ │人以電話0000000000撥打被│戶名:戊○○,局│錦繡之指│
│ │山鎮大遼里大遼│ │ │害人陸錦繡電話00-0000000│號:000000-0、帳│述及郵政│
│ │路26之3 號 │ │ │,勒索贖金4000元 │號:000000-0 │匯款執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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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96年2 月12日16│林建成│1隻 │竊得左列賽鴿後。李金和等│屏東縣林邊郵局,│被害人林│
│ │時58分,高雄縣│ │ │人以電話0000000000撥打被│戶名:戊○○,局│建成之指│
│ │彌陀鄉舊港村舊│ │ │害人林建成電話0000000000│號:000000-0、帳│述及郵政│
│ │港東巷1 弄16號│ │ │,勒索贖金2300元 │號:000000-0 │匯款執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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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96年2 月9日11 │劉漢宗│1隻 │竊得左列賽鴿後。李金和等│屏東縣林邊郵局,│被害人劉│
│ │時36分,高雄縣│ │ │人以電話0000000000撥打被│戶名:戊○○,局│漢宗之指│
│ │岡山鎮○○路旁│ │ │害人劉漢宗電話0000000000│號:000000-0、帳│述及郵政│
│ │空地上 │ │ │,勒索贖金2300元 │號:000000-0 │匯款執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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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96年2 月5日16 │孫銘澤│1隻 │竊得左列賽鴿後。李金和等│屏東縣林邊郵局,│被害人孫│
│ │時43分,高雄縣│ │沒有│人以電話0000000000撥打被│戶名:戊○○,局│銘擇之指│
│ │林園鄉○○○路│ │放回│害人孫銘澤電話0000000000│號:000000-0、帳│述及郵政│
│ │136 號 │ │ │,勒索贖金2204元 │號:000000-0 │匯款執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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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96年2 月8日15 │蔡有用│1隻 │竊得左列賽鴿後。李金和等│屏東縣林邊郵局,│被害人蔡│
│ │時3分 ,高雄縣│ │ │人以電話0000000000撥打被│戶名:戊○○,局│有用之指│
│ │岡山鎮壽天91號│ │ │害人蔡有用電話0000000000│號:000000-0、帳│述及郵政│
│ │ │ │ │,勒索贖金2503元 │號:000000-0 │匯款執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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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96年3 月1日15 │王清立│1隻 │竊得左列賽鴿後。李金和等│屏東縣林邊郵局,│被害人王│
│ │時22分,高雄縣│ │ │人以電話0000000000撥打被│戶名:戊○○,局│清立之指│
│ │阿蓮鄉中路村中│ │ │害人王清立電話0000000000│號:000000-0、帳│述及郵政│
│ │路9 之66號 │ │ │,勒索贖金2508元 │號:000000-0 │匯款執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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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96年2 月5日11 │呂春輝│1隻 │竊得左列賽鴿後。李金和等│屏東縣林邊郵局,│被害人呂│
│ │時18分,高雄縣│ │沒有│人以電話0000000000撥打被│戶名:戊○○,局│春輝之指│
│ │阿蓮鄉玉庫村玉│ │放回│害人呂春輝電話0000000000│號:000000-0、帳│述及郵政│
│ │庫131 號 │ │ │,勒索贖金2028元 │號:000000-0 │匯款執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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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96年2 月9日11 │蘇斌雄│1隻 │竊得左列賽鴿後。李金和等│屏東縣林邊郵局,│被害人蘇│
│ │時22分,高雄縣│ │ │人以電話0000000000撥打被│戶名:戊○○,局│斌雄之指│
│ │茄定鄉福德村白│ │ │害人蘇斌雄電話0000000000│號:000000-0、帳│述及郵政│
│ │沙路270 號 │ │ │,勒索贖金2555元 │號:000000-0 │匯款執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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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96年2 月5日8時│劉森吉│1隻 │竊得左列賽鴿後。李金和等│屏東縣林邊郵局,│被害人劉│
│ │29分,高雄縣湖│ │ │人以電話0000000000撥打被│戶名:戊○○,局│森吉之指│
│ │內鄉劉家村仁愛│ │ │害人劉森吉電話0000000000│號:000000-0、帳│述及郵政│
│ │街135 號 │ │ │,勒索贖金2502元 │號:000000-0 │匯款執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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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96年2 月12日8 │楊允忠│1隻 │竊得左列賽鴿後。李金和等│屏東縣林邊郵局,│被害人楊│
│ │時53分,高雄縣│ │ │人以電話0000000000撥打被│戶名:戊○○,局│允忠之指│
│ │鳳山市○○路仁│ │ │害人楊允忠電話0000000000│號:000000-0、帳│述及郵政│
│ │愛市場內 │ │ │,勒索贖金2505元 │號:000000-0 │匯款執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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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96年2 月6日11 │莊政義│1隻 │竊得左列賽鴿後。李金和等│屏東縣林邊郵局,│被害人莊│
│ │時42分,高雄市│ │ │人以電話0000000000撥打被│戶名:戊○○,局│政義之指│
│ │三民區寶玉里大│ │ │害人莊政義電話0000000000│號:000000-0、帳│述及郵政│
│ │豐二路318 之2 │ │ │,勒索贖金2070元 │號:000000-0 │匯款執據│
│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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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96年2 月6日9時│黃維霆│1隻 │竊得左列賽鴿後。李金和等│屏東縣林邊郵局,│被害人黃│
│ │40分,高雄市鹽│ │ │人以電話0000000000撥打被│戶名:戊○○,局│維霆之指│
│ │埕區江西里公園│ │ │害人黃維霆電話0000000000│號:000000-0、帳│述及郵政│
│ │二路249號 │ │ │,勒索贖金2556元 │號:000000-0 │匯款執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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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96年2 月12日8 │董春貴│2隻 │竊得左列賽鴿後。李金和等│屏東縣林邊郵局,│被害人董│
│ │時30分,高雄市│ │ │人以電話0000000000撥打被│戶名:戊○○,局│春貴之指│
│ │三民區本元里大│ │ │害人董春貴電話0000000000│號:000000-0、帳│述及郵政│
│ │慶街31號 │ │ │,勒索贖金4502元 │號:000000-0 │匯款執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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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96年2 月16日13│邱順勇│1隻 │竊得左列賽鴿後。李金和等│屏東縣林邊郵局,│被害人邱│
│ │時41分,高雄市│ │ │人以電話0000000000撥打被│戶名:戊○○,局│順勇之指│
│ │三民區○○街1 │ │ │害人邱順勇電話0000000000│號:000000-0、帳│述及郵政│
│ │巷1 弄22 號 │ │ │,勒索贖金2030元 │號:000000-0 │匯款執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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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96年2 月16日16│張明進│1隻 │竊得左列賽鴿後。李金和等│屏東縣林邊郵局,│被害人張│
│ │時16分,高雄市│ │ │人以電話0000000000撥打被│戶名:戊○○,局│明進之指│
│ │楠梓區大學二十│ │ │害人張明進電話0000000000│號:000000-0、帳│述及郵政│
│ │九路56 巷35 號│ │ │,勒索贖金2006元 │號:000000-0 │匯款執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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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96年2 月12日8 │許錦清│1隻 │竊得左列賽鴿後。李金和等│屏東縣林邊郵局,│被害人許│
│ │時51分,高雄縣│ │ │人以電話0000000000撥打被│戶名:戊○○,局│錦清之指│
│ │仁武鄉○○路34│ │ │害人許錦清電話0000000000│號:000000-0、帳│述及郵政│
│ │4 之2 號 │ │ │,勒索贖金2502元 │號:000000-0 │匯款執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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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96年2 月2日15 │劉立順│1隻 │竊得左列賽鴿後。李金和等│屏東縣林邊郵局,│被害人劉│
│ │時39分,高雄市│ │ │人以電話0000000000撥打被│戶名:戊○○,局│立順之指│
│ │苓雅區○○○路│ │ │害人劉立順電話00-0000000│號:000000-0、帳│述及郵政│
│ │304 號 │ │ │,勒索贖金2200元 │號:000000-0 │匯款執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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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96年2 月5日10 │謝國進│1隻 │竊得左列賽鴿後。李金和等│屏東縣林邊郵局,│被害人謝│
│ │時3分 ,高雄市│ │沒有│人以電話0000000000撥打被│戶名:戊○○,局│國進之指│
│ │左營區○○路13│ │放回│害人謝國進電話0000000000│號:000000-0、帳│述及郵政│
│ │8 巷25號 │ │ │,勒索贖金2500元 │號:000000-0 │匯款執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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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96年2 月8日12 │李瑞松│1隻 │竊得左列賽鴿後。李金和等│屏東縣林邊郵局,│被害人李│
│ │時10分,高雄縣│ │ │人以電話0000000000撥打被│戶名:戊○○,局│瑞松之指│
│ │鳥松鄉○○路旁│ │ │害人李瑞松電話00-0000000│號:000000-0、帳│述及郵政│
│ │ │ │ │,勒索贖金2509元 │號:000000-0 │匯款執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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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96年2 月16日12│陳淑芳│1隻 │竊得左列賽鴿後。李金和等│屏東縣林邊郵局,│被害人陳│
│ │時11分,高雄市│ │ │人以電話0000000000撥打被│戶名:戊○○,局│淑芳之指│
│ │鼓山區○○路23│ │ │害人陳淑芳電話0000000000│號:000000-0、帳│述及郵政│
│ │9 巷11 弄5號 │ │ │,勒索贖金2030元 │號:000000-0 │匯款執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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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96年2 月6日8時│高俊賢│1隻 │竊得左列賽鴿後。李金和等│屏東縣林邊郵局,│被害人高│
│ │32分,高雄市小│ │沒有│人以電話0000000000撥打被│戶名:戊○○,局│俊賢之指│
│ │港區山東里宏平│ │放回│害人高俊賢電話0000000000│號:000000-0、帳│述及郵政│
│ │路528 號 │ │ │,勒索贖金2531元 │號:000000-0 │匯款執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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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96年2 月6日13 │馬松茂│1隻 │竊得左列賽鴿後。李金和等│屏東縣林邊郵局,│被害人馬│
│ │時,高雄市三民│ │ │人以電話0000000000撥打被│戶名:戊○○,局│松茂之指│
│ │區○○○路262 │ │ │害人馬松茂電話0000000000│號:000000-0、帳│述及郵政│
│ │號 │ │ │,勒索贖金2550元 │號:000000-0 │匯款執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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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96年2 月5日16 │楊朝鈞│1隻 │竊得左列賽鴿後。李金和等│屏東縣林邊郵局,│被害人楊│
│ │時42分,屏東縣│ │沒有│人以電話0000000000撥打被│戶名:戊○○,局│朝鈞之指│
│ │屏東市○○路41│ │放回│害人楊朝鈞電話0000000000│號:000000-0、帳│述及郵政│
│ │巷33號 │ │ │,勒索贖金2508元 │號:000000-0 │匯款執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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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96年3 月1日10 │蘇錦城│1隻 │竊得左列賽鴿後。李金和等│屏東縣林邊郵局,│被害人蘇│
│ │時15分,屏東縣│ │沒有│人以電話0000000000撥打被│戶名:戊○○,局│錦城之指│
│ │屏東市清溪巷20│ │放回│害人蘇錦城電話0000000000│號:000000-0、帳│述及郵政│
│ │9 之12號 │ │ │,勒索贖金2500元 │號:000000-0 │匯款執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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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96年2 月8日15 │葉瑞華│1隻 │竊得左列賽鴿後。李金和等│屏東縣林邊郵局,│被害人葉│
│ │時42分,屏東縣│ │ │人以電話0000000000撥打被│戶名:戊○○,局│瑞華之指│
│ │麟洛鄉○○路新│ │ │害人葉瑞華電話0000000000│號:000000-0、帳│述及郵政│
│ │圍巷26號 │ │ │,勒索贖金2559元 │號:000000-0 │匯款執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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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96年2 月8日10 │彭明來│1隻 │竊得左列賽鴿後。李金和等│屏東縣林邊郵局,│被害人彭│
│ │時10分,屏東縣│ │ │人以電話0000000000撥打被│戶名:戊○○,局│明來之指│
│ │萬丹鄉崙頂村崙│ │ │害人彭明來電話00-0000000│號:000000-0、帳│述及郵政│
│ │頂路133 號 │ │ │,勒索贖金2557元 │號:000000-0 │匯款執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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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96年2 月10日11│黃鳳儀│1隻 │竊得左列賽鴿後。李金和等│屏東縣林邊郵局,│被害人黃│
│ │時33分,屏東縣│ │沒有│人以電話0000000000撥打被│戶名:戊○○,局│鳳儀之指│
│ │長治鄉○○路96│ │放回│害人黃鳳儀電話0000000000│號:000000-0、帳│述及郵政│
│ │之1 號 │ │ │,勒索贖金2002元 │號:000000-0 │匯款執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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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96年2 月16日14│鍾孟珠│1隻 │竊得左列賽鴿後。李金和等│屏東縣林邊郵局,│被害人鐘│
│ │時20分,屏東縣│ │ │人以電話0000000000撥打被│戶名:戊○○,局│孟珠之指│
│ │東港鎮○○路一│ │ │害人鍾孟珠電話0000000000│號:000000-0、帳│述及郵政│
│ │段415 號 │ │ │,勒索贖金2000元 │號:000000-0 │匯款執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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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96年2 月8日13 │黃日隆│1隻 │竊得左列賽鴿後。李金和等│屏東縣林邊郵局,│被害人黃│
│ │時38分,屏東縣│ │ │人以電話0000000000撥打被│戶名:戊○○,局│日隆之指│
│ │萬丹鄉廈南村下│ │ │害人黃日隆電話0000000000│號:000000-0、帳│述及郵政│
│ │鉗44之1 號 │ │ │,勒索贖金2060元 │號:000000-0 │匯款執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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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96年2 月9日9時│張世佩│1隻 │竊得左列賽鴿後。李金和等│屏東縣林邊郵局,│被害人張│
│ │56分,屏東縣內│ │ │人以電話0000000000撥打被│戶名:戊○○,局│世佩之指│
│ │埔鄉龍潭村昭勝│ │ │害人張世佩電話0000000000│號:000000-0、帳│述及郵政│
│ │路84號 │ │ │,勒索贖金2056元 │號:000000-0 │匯款執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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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96年2 月8日9時│蘇豐吉│1隻 │竊得左列賽鴿後。李金和等│屏東縣林邊郵局,│被害人蘇│
│ │13分,屏東縣里│ │ │人以電話0000000000撥打被│戶名:戊○○,局│豐吉之指│
│ │港鄉鐵店村鐵店│ │ │害人蘇豐吉電話0000000000│號:000000-0、帳│述及郵政│
│ │路67號 │ │ │,勒索贖金2555元 │號:000000-0 │匯款執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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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96年2 月9日8時│吳文良│1隻 │竊得左列賽鴿後。李金和等│屏東縣林邊郵局,│被害人吳│
│ │47分,臺南市安│ │ │人以電話0000000000撥打被│戶名:戊○○,局│文良之指│
│ │南區○○路○段│ │ │害人吳文良電話00-0000000│號:000000-0、帳│述及郵政│
│ │220 巷129 弄13│ │ │,勒索贖金2000元 │號:000000-0 │匯款執據│
│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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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96年2 月16日13│黃張秀│1隻 │竊得左列賽鴿後。李金和等│屏東縣林邊郵局,│被害人黃│
│ │時54分,臺南縣│英 │ │人以電話0000000000撥打被│戶名:戊○○,局│張秀英之│
│ │仁德鄉○○路一│ │ │害人黃張秀英電話00-00000│號:000000-0、帳│指述及郵│
│ │段167 號 │ │ │43,勒索贖金2205元 │號:000000-0 │政匯款執│
│ │ │ │ │ │ │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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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96年2 月9日12 │王澄祥│1隻 │竊得左列賽鴿後。李金和等│屏東縣林邊郵局,│被害人王│
│ │時6分 ,臺南縣│ │ │人以電話0000000000撥打被│戶名:戊○○,局│澄祥之指│
│ │仁德鄉○○○街│ │ │害人王澄祥電話00-0000000│號:000000-0、帳│述及郵政│
│ │57巷1 弄2號 │ │ │,勒索贖金2100元 │號:000000-0 │匯款執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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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96年2 月6日11 │陳結和│1隻 │竊得左列賽鴿後。李金和等│屏東縣林邊郵局,│被害人陳│
│ │時24分,臺南縣│ │ │人以電話0000000000撥打被│戶名:戊○○,局│結和之指│
│ │永康市尚頂里正│ │ │害人陳結和電話0000000000│號:000000-0、帳│述及郵政│
│ │南一街19 0巷38│ │ │,勒索贖金2054元 │號:000000-0 │匯款執據│
│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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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96年2 月8日16 │鄧方正│1隻 │竊得左列賽鴿後。李金和等│屏東縣林邊郵局,│被害人鄧│
│ │時27分,臺南縣│ │沒有│人以電話0000000000撥打被│戶名:戊○○,局│方正之指│
│ │永康市南灣里南│ │放回│害人鄧方正電話0000000000│號:00711-1 、帳│述及郵政│
│ │興路旁 │ │ │,勒索贖金2557元 │號:000000-0 │匯款執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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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96年2 月8日16 │于玉真│1隻 │竊得左列賽鴿後。李金和等│屏東縣林邊郵局,│被害人于│
│ │時27分,臺南縣│ │ │人以電話0000000000撥打被│戶名:戊○○,局│玉真之指│
│ │歸仁鄉西埔村保│ │ │害人于玉真電話0000000000│號:000000-0、帳│述及郵政│
│ │大路二段111 巷│ │ │,勒索贖金2556元 │號:000000-0 │匯款執據│
│ │28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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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96年2 月12日9 │李瑞津│1隻 │竊得左列賽鴿後。李金和等│屏東縣林邊郵局,│被害人李│
│ │時16分,臺南縣│ │ │人以電話0000000000撥打被│戶名:戊○○,局│瑞津之指│
│ │善化鎮六分寮 │ │ │害人李瑞津電話0000000000│號:000000-0、帳│述及郵政│
│ │321 號之6 │ │ │,勒索贖金2509元 │號:000000-0 │匯款執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