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變更章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9年度,11號
ILDV,99,聲,11,2010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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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國立宜蘭高中教育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國立宜蘭高中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國立宜蘭高中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8 年10月8日第5屆董事會第6 次會議,決議變更捐助章程第14條、第15條如附件對照表所 示,並報經宜蘭縣政府98年12月3日府教終字第 0980171603 號函核准,為此依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 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14條、第15條如附表所 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 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坤樵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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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
├─────────────┼─────────────┤
│第14條 │第14條 │
│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
│時,清算後之賸餘基金及財產│時,清算後之賸餘基金及財產│




│,應歸屬國立宜蘭高級中學,│,應歸屬宜蘭縣地方自治團體│
│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任何個人│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團體,│
│或其他私人企業。 │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任何個人│
│ │或其他私人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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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第15條 │
│本章程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廿六│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
│日修訂,如有未盡事宜,悉依│關法令規定辦理。 │
│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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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