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3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登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債 務 人 丙○○
丁○○○
一、
⑴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貳佰萬元,及
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利率按聲
請人銀行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一計算(目
前為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三五)浮動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
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⑵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玖拾萬元,及
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利率按聲
請人銀行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一點五七五(目前
為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三五)計算浮動利息,暨自民國九十
九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⑶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思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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