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37號
ILDV,99,司促,137,20100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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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3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登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債 務 人 丙○○
      丁○○○
一、
  ⑴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貳佰萬元,及
   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利率按聲
   請人銀行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一計算(目
   前為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三五)浮動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
   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⑵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玖拾萬元,及
   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利率按聲
   請人銀行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一點五七五(目前
   為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三五)計算浮動利息,暨自民國九十
   九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⑶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思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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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登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