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9年度,2號
ILDM,99,易,2,2010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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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4916號
),被告於審理期日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茲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結夥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盧雯麗、劉俊賢(盧、劉二人另案分別由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共同基於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民國98年5月25日下午2 時許,在盧雯麗位於臺北縣新店市○○路○段159巷13號4樓 住處,行為分擔則推由劉俊賢及盧雯麗下手行竊、甲○○在 場把風,結夥三人竊取盧雯麗之母乙○○○所有之名錶6只 、翡翠玉器10多件、象牙古董1件、雞血石大紅炮1件、金手 鍊2件、陶器觀音像1尊。嗣於該日下午5時許,乙○○○返 家後,發現家中失竊,經調閱大樓監視器,始查悉上情。二、案經乙○○○訴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台灣台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審理期日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 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並經告訴 人乙○○○於警詢時指述遭竊情節在卷,另有遭竊地點1樓 進出口處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3張、遭竊現場照片3張 在卷可資佐證,則被告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 ,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第1項第4款之結夥三人以上竊 盜罪。被告與盧雯麗、劉俊賢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應成立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年輕力盛,不思以正當方法賺 取所需,對於他人財產權利未予尊重,惟於本院審理時坦認 犯行,已有悔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末按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



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方為 累犯,此觀刑法第47條規定甚明。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 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 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 、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故刑法第47條第1項所謂之「受有 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於數罪併罰案件,係指所定之執行刑 ,執行完畢而言;如於定執行刑之前,因有一部分犯罪先確 定,形式上予以執行,仍應依前揭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俟 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 以折抵,不能謂先確定之罪已執行完畢。查被告雖前因妨害 自由、毒品等案件,先後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6年4月16 日以95年度訴字第177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6年5月 17日以96年度簡字第252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該二案 件並經該院裁定減刑及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3月,被告入監 執行而於96年8月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惟被告於96年4月1 6日判決確定前尚另犯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條例案件,經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在案(行為時間為自93年間起至 96年3月9日止,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1490號 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復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先 後以97年度上訴字第5324號、98年度台上字第2166號駁回上 訴確定),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台灣板橋地方 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90號判決在卷可憑,故應得依刑法第50 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上開妨害自由、毒品案件所判處之有 期徒刑,雖已形式上執行,然揆諸前揭說明,尚不能謂該有 期徒刑已執行完畢而論以累犯,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21條第1項第4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憲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建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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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