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易字第398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張致祥律師
上列被告因犯賭博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
3508 、3509、3510、3511、3513、3514、3515、3721、3733號
),及追加起訴(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3555
號),於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一法庭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貽馨
書記官 高雪琴
通 譯 謝孟庭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乙○○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五(一)及附表 五(二)編號1至3、16至19號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圖 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五(四)、(五)、(六)及附 表五(七)編號1至20號所示之物均沒收。又犯如附表六所 示之重利罪,各處如附表六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五(一)、附表五( 二)編號1至3、16至19號、附表五(四)、(五)、(六) 及附表五(七)編號1至20號所示之物均沒收。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乙○○與吳美容、汪國斌、林振傑(均另行審結)與吳振 基(已歿,為吳楊雯文之夫)於民國94年間,共同基於營 利之意圖並基於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以下簡稱經營 賭博電玩)之犯意聯絡,5人等合資先向吳美容承租吳美 容與不能證明知情之陳正松所有位於宜蘭縣礁溪鄉○○路 51 號1樓、53號1樓,設立「黃金城電子遊戲場」、「老 虎城電子遊戲場」(二電子遊戲場以下以「老虎城電子遊 戲場」稱之),經宜蘭縣政府於94年2月2日核准經營電子 遊戲場業,二間打通對外以「老虎城電子遊戲場」營業, 「老虎城電子遊戲場」另向吳振基承租宜蘭縣宜蘭市○○ 路○段40號2樓為會計作帳及股東開會及分發盈餘之處所, 乙○○於95年4、5月間退股後,由胡志銘加入投資經營賭 博電玩,並與前開股東為犯意聯絡,於96年3月吳振基過
世後,由其妻吳楊雯文繼受股份而加入經營賭博電玩,且 與前開股東為犯意聯絡,並登記擔任「老虎城電子遊戲場 」之負責人,「老虎城電子遊戲場」由汪國斌擔任總經理 ,另自94年3月起僱請楊紫甯擔任會計工作參與經營賭博 電玩,前開股東復與雇用之員工為經營賭博電玩之犯意聯 絡,將店內員工區分為早班、中班、晚班,任以主任、開 分員職務,自94年3月起至97年8月25日為警查獲時止,在 公眾得出入之店內擺設附表五(一)編號22所載具有射倖 性之電子遊戲機具供附表三所載之賭客范盛昭、吳宏亮( 均另行審結)、呂學文(已審結)及張俊德、林重孝、李 紹源、陳安迪、林億豐、林亞鎮、林金山、張建國、慎先 賢、栗實民、陳堃山、謝懿璇、林勝將、江文華、吳秋文 (以上15人所涉賭博犯行部分,另為職權不起訴處分)以 及其他加入會員之不特定人把玩賭博,由賭客先加入會員 後,依投代幣式機檯(即A區機檯)或開分式機檯(即B區 機檯),以現金在櫃檯兌換代幣投入機檯或以現金由開分 員在機檯開分之方式把玩機檯賭博,賭客押注贏得之分數 可以退代幣、或由開分員洗分,再向櫃檯換取保留卡,賭 客取得保留卡詢問開分員兌換現金事宜時,開分員會指示 找當班主任,不會自己兌換現金給賭客,或由賭客直接找 當班主任兌換現金,當班主任則於賭客加入會員填寫基本 資料後,經過一段時間觀察及瞭解會員非檢、警等司法查 緝賭博電玩人員,始會給予兌換,由會員將保留卡交給當 班主任,當班主任會在隱避之處所以隱避之方法將賭客賭 贏之現金交給賭客,並由當班之員工將該班之機檯輸贏記 載在報表,扣掉員工餐費等費用後,結算輸贏現金,由會 計楊紫甯於翌日上午9時到店裡面收取前一日現金所得及 機檯報表,會計楊紫甯核對現金無誤則存入吳楊雯文位於 合作金庫銀行所開立之帳戶內,會計楊紫甯再返回宜蘭市 ○○路○段40號2樓以扣案之手提電腦內之會計系統輸入機 檯報表作帳,若當日店內賭輸錢現金不足,則由會計楊紫 甯提領現金到店內補足。「老虎城電子遊戲場」股東於每 月10日至宜蘭市○○路○段40號2樓開會討論有關「老虎城 電子遊戲場」之經營、盈虧等,並由會計楊紫甯計算股東 每月應得之利潤後,由會計楊紫甯提領現金交給股東。「 老虎城電子遊戲場」於附表一所載之期間雇用楊方芳、江 莉婷(以上2人所涉賭博犯行部分,另為緩起訴處分)、 林秋美、鄭妃婷、曾馨華(均已另行審結)等人擔任如附 表所載之主任、開分員等職務而與賭客對賭及參與經營賭 博電玩。
(二)乙○○與吳美容、陳正松及其他不詳之股東共同基於營利 之意圖並基於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由吳 美容、乙○○及其他不詳之人合資,在宜蘭縣宜蘭市○○ 街63之2號地下一層之2及之1分別設立「高欣育樂實業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欣公司)及「哈利波特電子遊 戲場」(二電子遊戲場以下均稱「哈利波特電子遊戲場」 ),分別於97年2月5日、2月4日經宜蘭縣政府核准經營電 子遊戲場業,二店相通,對外以「哈利波特電子遊戲場」 營業,復由吳美容僱請楊紫甯為會計,於週六、日在其經 營位於宜蘭縣宜蘭市○○路○段63號之「龍潭加油站」( 登記正容加油站實業有限公司)作帳而參與經營賭博電玩 ,陳正松則協助吳美容經營賭博電玩或調整店內賭博機檯 中獎機率參與經營賭博電玩,吳美容、乙○○、陳正松等 人並與雇用之員工為經營賭博電玩之犯意聯絡,將員工區 分為早班、中班、晚班,任以副理、主任、助理等職務, 自97年2月起至97年8月25日為警查獲時止,在前開公眾得 出入之店內擺設附表五(四)編號11所載具有射倖性之電 子遊戲機具供附表四所載之賭客何建智、王志偉、莊智勝 、吳建成、賴靜芬、黃敏龍、吳文斌、林俊龍、陸長鴻、 朱秋鴻、孔德仁(以上11人所犯賭博犯行部分,另為職權 不起訴處分)及其他加入會員之不特定人把玩賭博,由賭 客先加入會員後,以現金在櫃檯兌換代幣投入機檯方式把 玩機檯賭博,賭客押注贏得之分數可以退代幣,再向櫃檯 換取招待卡,賭客取得招待卡向助理詢問兌換現金事宜時 ,助理會指示賭客找當班主管(如副理、實習副理或主任 ),不會自己兌換現金給賭客,或由賭客直接找當班主管 兌換現金,當班主管則於賭客加入會員填寫基本資料後, 經過一段時間觀察及瞭解會員非檢、警等司法查緝賭博電 玩人員,始會給予兌換,由會員將招待卡交給當班主管, 當班主管會在隱避之處所以隱避之方法將賭客賭贏之現金 交給賭客,當班之員工則須將該班之賭博機檯輸贏記載在 報表,結算輸贏現金,復由會計楊紫甯利用週六、日時間 ,在「龍潭加油站」以扣案之手提電腦內之會計作帳系統 輸入報表作帳。「哈利波特電子遊戲場」於附表二所載之 期間雇用林正雄、陳奕倫、林宜傑、曾庭怡、鍾麗蘋、金 玉蘭、曹舒晴、黃慧萍等人擔任附表二所載之副理、實習 副理、助理等職務而與賭客對賭及參與經營賭博電玩。(三)乙○○基於經營重利單一行為之犯意聯絡,乘附表六所載 之丁○○、丙○○、游文華、甲○○等人急需現金之際, 先後接續於附表六所載之時間貸與丁○○等人如附表六所
示之金錢,收取附表六所載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並要 求丁○○等人簽立如附表六所載之支票為擔保,復將收得 之支票存入其不知情之女兒張玉雯於第一銀行帳號000000 00000號帳戶內委託提示。嗣於97年8月13日為警持搜索票 查獲。
三、扣案如附表五(二)編號4至15、附表五(三)及附表五( 七)編號21所示之物,被告否認為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亦 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 亦非屬當場賭博之器具或在賭檯之財物,爰不另為沒收之諭 知,附此敘明。
四、處罰條文:
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268條、第344條、第55條、第41 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 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 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 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 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 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 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書記官 高雪琴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雪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老虎城電子遊戲場」員工任職期間、職稱表┌─┬────┬──────┬─────┬──────┬────────┐
│編│姓名 │綽號、別名 │查獲時職稱│任職期間 │ 備 註 │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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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楊方芳 │楊小彤、「彤│早班主任 │94/03/01起至│ │
│ │ │」 │ │查獲時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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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江莉婷 │小蘋、江莉蘋│中班主任 │96年4月5日至│ │
│ │ │ │ │查獲時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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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林秋美 │「小琳」、「│中班開分員│97年8月15日 │ │
│ │ │小玲」 │ │起至查獲時止│ │
├─┼────┼──────┼─────┼──────┼────────┤
│04│鄭妃婷 │「婷婷」 │中班開分員│95/09/24起至│ │
│ │ │ │ │查獲時止 │ │
├─┼────┼──────┼─────┼──────┼────────┤
│05│曾馨華 │「小雯」、「│中班開分員│96/03/01起至│ │
│ │ │雯」 │ │查獲時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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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哈利波特電子遊戲場」員工任職期間、職稱表┌─┬────┬──────┬─────┬──────┬────────┐
│編│姓名 │綽號、別名 │查獲時職稱│任職期間 │ 備 註 │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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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林正雄 │ │晚班副理 │97年2月許起 │ │
│ │ │ │ │至查獲時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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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陳奕倫 │ │中班主任 │97年1月許起 │ │
│ │ │ │ │至查獲時止 │ │
├─┼────┼──────┼─────┼──────┼────────┤
│03│林宜傑 │ │早班副理 │97年01月11日│ │
│ │ │ │ │起至查獲時止│ │
├─┼────┼──────┼─────┼──────┼────────┤
│04│曾庭怡 │ │早班實習副│97年01月11日│ │
│ │ │ │理 │起至查獲時止│ │
├─┼────┼──────┼─────┼──────┼────────┤
│05│鍾麗萍 │ │中班助理 │97年03月07日│ │
│ │ │ │ │起至查獲時止│ │
├─┼────┼──────┼─────┼──────┼────────┤
│06│金玉蘭 │ │中班助理 │97年3月起至 │ │
│ │ │ │ │查獲時止 │ │
├─┼────┼──────┼─────┼──────┼────────┤
│07│曹舒晴 │ │中班助理 │97年2月下旬 │ │
│ │ │ │ │起至查獲時止│ │
├─┼────┼──────┼─────┼──────┼────────┤
│08│黃慧萍 │ │中班助理 │97年03月07日│ │
│ │ │ │ │起至查獲時止│ │
└─┴────┴──────┴─────┴──────┴────────┘
附表三:「老虎城電子遊戲場」查獲之賭客部分┌──┬────┬──────────┬────┬─────┬─────┐
│編 │賭客姓名│賭博時間 │次數 │賭博之機檯│備註 │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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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張俊德 │97年年初至97年8月21 │每週約1 │賓果行星、│賭贏向江莉│
│ │ │、22日間 │、2次 │司若克等 │婷兌換現金│
├──┼────┼──────────┼────┼─────┼─────┤
│02 │林重孝 │95年至97年8 24日止間│每週約1 │彈珠台、北│賭贏向江莉│
│ │ │ │、2次 │斗神拳等 │婷兌換現金│
├──┼────┼──────────┼────┼─────┼─────┤
│03 │李紹源 │97年3月至7月間 │每月約3 │北斗、吉宗│賭贏向楊方│
│ │ │ │次 │、超悟空等│芳兌換現金│
├──┼────┼──────────┼────┼─────┼─────┤
│04 │陳安迪 │95年至97年8月22日間 │每週約1 │賓果行星等│賭贏向告知│
│ │ │ │次 │ │店員兌換現│
│ │ │ │ │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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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林億豐 │95年間至97年2月間 │每月約1 │7PK等 │賭贏向店內│
│ │ │ │次 │ │不詳店員兌│
│ │ │ │ │ │換現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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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林亞鎮 │96年年初至97年8月中 │至少每月│超悟空、彈│賭贏向店內│
│ │ │旬間 │1次(其 │珠台等 │不詳店員兌│
│ │ │ │中賭贏約│ │換現金 │
│ │ │ │3、4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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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林金山 │95年至97年8月間 │共約5、6│7PK等 │ │
│ │ │ │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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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張建國 │開幕(94年2月)至97 │每週約1 │彈珠台、超│賭贏向店內│
│ │ │年8月間 │至3次 │悟空等 │不詳之店員│
│ │ │ │ │ │兌換現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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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慎先賢 │95年間、97年6月、8月│每月約1 │彈珠台、超│賭贏向店內│
│ │ │間 │、2次 │悟空等 │不詳之店員│
│ │ │ │ │ │兌換現金 │
├──┼────┼──────────┼────┼─────┼─────┤
│10 │范盛昭 │自不詳之日起,至97年│數次(次│動物奇觀、│賭贏向江莉│
│ │ │8月25日為警查獲時止 │數不記得│金明星等 │婷、楊方芳│
│ │ │ │) │ │兌換現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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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栗實民 │96年某日起,至97年8 │每週約1 │7PK等 │賭贏向江莉│
│ │ │月25日為警查獲時止 │、2次 │ │婷兌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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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陳堃山 │97年8月25日為警查獲 │每月約2 │水果盤、行│賭贏向江莉│
│ │ │前3年起至查獲時止 │、3次 │星等 │婷、楊方芳│
│ │ │ │ │ │兌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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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謝懿璇 │97年8月25日為警查獲 │每月約3 │水果盤、樸│賭贏向江莉│
│ │ │前2年起至查獲時止 │、4次 │克牌等 │婷兌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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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林勝將 │97年8月25日 │1次 │超悟空 │幫江文華把│
│ │ │ │ │ │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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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江文華 │97年8月25日為警查獲 │每月約6 │行星、拉霸│賭贏向江莉│
│ │ │前2、3年起至查獲時止│、7次 │、賓果等 │婷兌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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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吳宏亮 │自不詳之日起,至97年│約10次 │彈珠、麻將│賭贏向江莉│
│ │ │8月25日為警查獲時止 │ │等 │婷、楊方芳│
│ │ │ │ │ │兌換現金 │
├──┼────┼──────────┼────┼─────┼─────┤
│17 │吳秋文 │96、97年間,至97年8 │約每日 │金明星等 │賭贏向江莉│
│ │ │月25日為警查獲時止 │ │ │婷、楊方芳│
│ │ │ │ │ │兌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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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呂學文 │95年間至97年8月中旬 │每週約1 │彈珠台等 │賭贏向江莉│
│ │ │ │次 │ │婷兌換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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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哈利波特電子遊戲場」查獲賭客之部分┌──┬────┬──────────┬────┬─────┬─────┐
│編 │賭客姓名│賭博時間 │次數 │賭博之機檯│備註 │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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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何建智 │97年2月至5月間 │共約3次 │吃角子老虎│賭贏向林正│
│ │ │ │ │等 │雄兌換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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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王志偉 │97年6月至8月間 │每月約4 │行星等 │賭贏向林正│
│ │ │ │、5次 │ │雄兌換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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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莊智勝 │97年6月至8月中旬間 │每週約1 │行星等 │賭贏向陳奕│
│ │ │ │次 │ │倫、林正雄│
│ │ │ │ │ │兌換現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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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吳建成 │97年4月至7月間 │每月約2 │吃角子老虎│賭贏向陳奕│
│ │ │ │、3次 │、行星等 │倫、林正雄│
│ │ │ │ │ │兌換現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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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賴靜芬 │97年8月10至8月23日前│共約5、6│行星、麻將│賭贏向陳奕│
│ │ │某日間 │次 │等 │倫兌換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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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黃敏龍 │97年2月至8月23日間 │每週約2 │行星等 │賭贏向陳奕│
│ │ │ │至3次 │ │倫兌換現金│
├──┼────┼──────────┼────┼─────┼─────┤
│07 │吳文斌 │97年8月10至19日間 │共約5、6│行星、麻將│賭贏向陳奕│
│ │ │ │次 │等 │倫兌換現金│
├──┼────┼──────────┼────┼─────┼─────┤
│08 │林俊龍 │97年2月至6月間 │共約10次│麻將等 │賭贏向不詳│
│ │ │ │ │ │之男子兌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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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陸長鴻 │97年6月18日起至97年8│數次,賭│水果盤、金│賭贏向林正│
│ │ │月25日為警查獲時止 │贏兌換現│明星等 │雄兌換現金│
│ │ │ │金約2、3│ │ │
│ │ │ │次 │ │ │
├──┼────┼──────────┼────┼─────┼─────┤
│10 │朱秋鴻 │97年2月11日起至97年8│約10次 │北斗神拳、│賭贏向陳奕│
│ │ │月25日為警查獲時止 │ │鬼武者等 │倫兌換現金│
├──┼────┼──────────┼────┼─────┼─────┤
│11 │孔德仁 │97年4月28日起至97年8│每週約1 │水果盤等 │賭贏向林正│
│ │ │月25日為警查獲時止 │、2次 │ │雄兌換現金│
└──┴────┴──────────┴────┴─────┴─────┘
附表五:搜索扣案物品
(一)在宜蘭縣礁溪鄉○○路51、53號「老虎城電子遊戲場」查 獲扣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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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品名 │數量 │ 備註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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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老虎城電子遊戲場」員│1本 │ │
│ │工名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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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老虎城電子遊戲場」主│1本 │ │
│ │管交接日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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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老虎城電子遊戲場」日│1本 │ │
│ │報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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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老虎城電子遊戲場」會│1本 │ │
│ │議紀錄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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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老虎城電子遊戲場」排│1本 │內含:員工排休紀錄表、通訊錄、履歷│
│ │休表 │ │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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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老虎城電子遊戲場」會│1本 │ │
│ │員資料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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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老虎城電子遊戲場」業│2張 │ │
│ │績表(7、8月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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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老虎城電子遊戲場」客│77張 │ │
│ │戶進出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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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96年度扣繳憑單7張 │ │內含: │
│ │ │ │1.江國盈、黃依婷、黃依茹之扣繳憑單│
│ │ │ │ 。 │
│ │ │ │2.張若蘭、陳怡玲、陳雅竹之扣繳憑單│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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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老虎城電子遊戲場」客│8張 │ │
│ │戶寄放代幣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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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老虎城電子遊戲場」會│1本 │ │
│ │議紀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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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老虎城電子遊戲場」業│1本 │ │
│ │績表(7、8月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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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老虎城電子遊戲場」會│1本 │ │
│ │員名冊(現場用) │ │ │
├─┼───────────┼───┼─────────────────┤
│14│「老虎城電子遊戲場」入│1本 │ │
│ │會單(空白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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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老虎城電子遊戲場」兌│76張 │ │
│ │幣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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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老虎城電子遊戲場」會│4張 │ │
│ │員卡 │ │ │
├─┼───────────┼───┼─────────────────┤
│17│「老虎城電子遊戲場」保│312張 │ │
│ │留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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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老虎城電子遊戲場」會│3冊 │ │
│ │員資料表 │ │ │
├─┼───────────┼───┼─────────────────┤
│19│「老虎城電子遊戲場」入│1冊 │ │
│ │會單 │ │ │
├─┼───────────┼───┼─────────────────┤
│20│「老虎城電子遊戲場」現│345, │ │
│ │金新臺幣345,079元 │079元 │ │
├─┼───────────┼───┼─────────────────┤
│21│「老虎城電子遊戲場」電│1部 │ │
│ │腦主機 │ │ │
├─┼───────────┼───┼─────────────────┤
│22│「老虎場電子遊戲場」賭│139片 │1.編號1至14:北斗神拳機檯14片; │
│ │博性電玩IC板1批 │ │2.編號15:鬼武者機檯1片; │
│ │ │ │3.編號16至18:吉宗機檯3片; │
│ │ │ │4.編號19至20:番長機檯2片; │
│ │ │ │5.編號21至23:金恐龍機檯3片; │
│ │ │ │6.編號24至27:動物奇觀機檯4片; │
│ │ │ │7.編號28至41:金明星機檯14片; │
│ │ │ │8.編號42至45:愛麗絲機檯4片; │
│ │ │ │9.編號46至51:超悟空機檯6片; │
│ │ │ │10.編號52至55:野蠻遊戲機檯4片; │
│ │ │ │11.編號56:鬼武者機檯1片; │
│ │ │ │12.編號57至58:新豹中豹機檯2片; │
│ │ │ │13.編號59至60:捷豹機檯2片; │
│ │ │ │14.編號61至69:彈珠大王機檯9片; │
│ │ │ │15.編號70至71:鬥地主機檯2片; │
│ │ │ │16.編號72至87:滿天星機檯16片; │
│ │ │ │17.編號88至93:超八機檯6片; │
│ │ │ │18.編號94至98:超九機檯5片; │
│ │ │ │19.編號99至103:行星5PK機檯5片; │
│ │ │ │20.編號104至108:滿天星機檯5片; │
│ │ │ │21.編號109至117:行星機檯9片; │
│ │ │ │22.編號118至126:行星機檯9片; │
│ │ │ │23.編號127至133:馬場大馬機檯7片;│
│ │ │ │24.編號134至137:滿天星機檯4片; │
│ │ │ │25.編號138至139:BINGO賓果機檯2片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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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宜蘭縣宜蘭市○○路○段40號2樓(「老虎城電子遊戲場 」會計楊紫甯作帳處所)查獲扣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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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品名 │數量 │ 備註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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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老虎城電子遊戲場」股│2張 │ │
│ │東盈餘分配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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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96年、97年總管理費 │1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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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老虎城電子遊戲場」各│1冊 │共90張 │
│ │電玩機檯日報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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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合作金庫銀行支票存根 │1張 │97年2月5日,「老虎城電子遊戲場」支│
│ │ │ │付房租432,000元給吳美容。 │
├─┼───────────┼───┼─────────────────┤
│05│合作金庫銀行支票存根 │1張 │97年3月5日,「老虎城電子遊戲場」支│
│ │ │ │付房租432,000元給吳美容。 │
├─┼───────────┼───┼─────────────────┤
│06│合作金庫銀行支票存根 │1張 │97年4月5日,「老虎城電子遊戲場」支│
│ │ │ │付房租432,000元給吳美容。 │
├─┼───────────┼───┼─────────────────┤
│07│合作金庫銀行支票存根 │1張 │97年5月5日,「老虎城電子遊戲場」支│
│ │ │ │付房租432,000元給吳美容。 │
├─┼───────────┼───┼─────────────────┤
│08│合作金庫銀行支票存根 │1張 │97年6月5日,「老虎城電子遊戲場」支│
│ │ │ │付房租432,000元給吳美容。 │
├─┼───────────┼───┼─────────────────┤
│09│合作金庫銀行支票存根 │1張 │97年7月5日,「老虎城電子遊戲場」支│
│ │ │ │付房租432,000元給吳美容。 │
├─┼───────────┼───┼─────────────────┤
│10│合作金庫銀行支票存根 │1張 │97年8月5日,「老虎城電子遊戲場」支│
│ │ │ │付房租432,000元給吳美容。 │
├─┼───────────┼───┼─────────────────┤
│11│合作金庫銀行支票存根 │1張 │97年9月5日,「老虎城電子遊戲場」支│
│ │ │ │付房租432,000元給吳美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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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合作金庫銀行支票存根 │1張 │97年10月5日,「老虎城電子遊戲場」 │
│ │ │ │支付房租432,000元給吳美容。 │
├─┼───────────┼───┼─────────────────┤
│13│合作金庫銀行支票存根 │1張 │97年11月5日,「老虎城電子遊戲場」 │
│ │ │ │支付房租432,000元給吳美容。 │
├─┼───────────┼───┼─────────────────┤
│14│合作金庫銀行支票存根 │1張 │97年12月5日,「老虎城電子遊戲場」 │
│ │ │ │支付房租432,000元給吳美容。 │
├─┼───────────┼───┼─────────────────┤
│15│合作金庫銀行支票存根 │1張 │98年1月5日,「老虎城電子遊戲場」支│
│ │ │ │付房租432,000元給吳美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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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老虎城電子遊戲場」各│1份 │ │
│ │電玩機檯開贈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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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老虎城電子遊戲場」轉│11份 │內載:銀行存款、外場業績、內場業績│
│ │帳傳票 │ │、伙食費、外場OVER、現場營業收入、│
│ │ │ │水電費、雜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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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華碩筆記型電腦 │1台 │供楊紫甯輸入、作帳所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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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收據及外送補幣開箱禮品│1份 │共862張 │
│ │兌換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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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宜蘭縣宜蘭市○○路66號5弄10號1樓(吳楊雯文住處) 查獲扣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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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品名 │數量 │ 備註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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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永豐銀行存摺 │1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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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薪資表空袋 │5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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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NOKIA廠牌行動電話(門 │1支 │ │
│ │號:0000000000號) │ │ │
├─┼───────────┼───┼─────────────────┤
│05│SONY ERICSSON廠牌行動 │1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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