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9號
原 告 莊明格
被 告 九福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嘉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開發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 3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年1 月14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瑩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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