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95號
SLDV,99,補,95,2010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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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95號
原   告 宏德工程行即何秀玲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瀧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捌拾伍
萬玖仟伍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捌仟捌佰壹
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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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瀧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