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41號
SLDV,99,補,41,2010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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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1號
原   告 互動在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朱柏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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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互動在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