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1號
原 告 互動在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朱柏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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