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21號
SLDV,99,補,21,2010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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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1號
原   告 哲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偉太營造工程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柒萬捌仟零貳拾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陸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伍佰元,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零壹佰捌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事實及理
  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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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哲麟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