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1號
原 告 哲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偉太營造工程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柒萬捌仟零貳拾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陸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伍佰元,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零壹佰捌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事實及理
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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