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9年度,226號
SLDV,99,票,226,2010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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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票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凱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瑞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 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2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
簡易庭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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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99年度票字第2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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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 │
│號│ │ (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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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8年10月16日 │117,887元 │98年11月30日 │98年11月30日 │T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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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8年10月16日 │117,887元 │98年12月31日 │98年12月31日 │T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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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麗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