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99年度,15號
SLDV,99,司,15,2010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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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1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台醫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甲○○台醫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其係台醫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業已依法聲報清算完結,並經鈞院98年度司字第454 號函准 予備查在案。又該公司委任其為簿冊文件保存人,故其聲請 鈞院指定之。
三、經核聲請人係台醫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依首揭 法條規定,其聲請本院指定台醫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 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1項)。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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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醫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