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促字第9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瑞麗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
代理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更正
聲請狀相對人瑞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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