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促字第1735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一)祐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 (二) 祐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之最新個人戶 籍謄本(記事欄位勿省略)。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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