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9年度,163號
SLDV,99,促,163,201001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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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促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東方科學園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一)請提出光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補正催繳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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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光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