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促字第15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一) 謄錄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
甲○○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位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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