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626號
聲 請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珍宜
代 理 人 楊建宗
代 理 人 范君竺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1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催字第53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2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方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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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8年度催字第5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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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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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活雅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480,960元 │AV0484826 │98年4月25日 │
│ │劉志明 │份有限公司建成分公│ │ │ │
│ │ │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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