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83號
上 訴 人 舒基亮
林進貴
章良順
被 上訴 人 臺灣省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銓忠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 月5 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及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分別核算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舒基亮、林進貴、章
良順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分別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元、伍萬柒仟玖佰叁拾元、叁萬零壹拾貳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于耀文
附表: (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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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訴人 │ 訴 訟 標 的 價 額 │ 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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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舒基亮 │應拆除之建物坐落於臺北市北投區桃源段1 小段│ │
│ │365 地號土地,如原判決附圖所示A 部分之面積│ 31,200 │
│ │23.96 平方公尺該土地於被上訴人起訴時即98│ │
│ │年度之公告現值83100元/平方公尺=000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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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進貴 │應拆除之建物坐落於臺北市北投區桃源段1 小段│ │
│ │596 地號土地,如原判決附圖所示G 部分之面積│ 57,930 │
│ │45.65 平方公尺該土地於被上訴人起訴時即98│ │
│ │年度之公告現值83100 元/平方公尺=00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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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良順 │應拆除之建物坐落於臺北市北投區桃源段1 小段│ │
│ │607-2 地號土地,如原判決附圖所示I 部分之面│ 30,012 │
│ │積23.38 平方公尺該土地於被上訴人起訴時即│ │
│ │98年度之公告現值81800 元/平方公尺=0000000│ │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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