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8年度,283號
SLDV,98,重訴,283,20100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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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83號
上 訴 人 舒基亮
      林進貴
      章良順
被 上訴 人 臺灣省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銓忠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 月5 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及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分別核算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舒基亮林進貴、章
良順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分別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元、伍萬柒仟玖佰叁拾元、叁萬零壹拾貳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于耀文
附表:                   (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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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訴人 │     訴 訟 標 的 價 額     │ 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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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基亮 │應拆除之建物坐落於臺北市北投區桃源段1 小段│           │
│    │365 地號土地,如原判決附圖所示A 部分之面積│    31,200    │
│    │23.96 平方公尺該土地於被上訴人起訴時即98│           │
│    │年度之公告現值83100元/平方公尺=0000000 元│           │
├────┼─────────────────────┼───────────┤
林進貴 │應拆除之建物坐落於臺北市北投區桃源段1 小段│           │
│    │596 地號土地,如原判決附圖所示G 部分之面積│    57,930    │
│    │45.65 平方公尺該土地於被上訴人起訴時即98│           │
│    │年度之公告現值83100 元/平方公尺=0000000元│           │
├────┼─────────────────────┼───────────┤
章良順 │應拆除之建物坐落於臺北市北投區桃源段1 小段│           │
│    │607-2 地號土地,如原判決附圖所示I 部分之面│    30,012    │
│    │積23.38 平方公尺該土地於被上訴人起訴時即│           │
│    │98年度之公告現值81800 元/平方公尺=0000000│           │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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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