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00號
上 訴 人 蕭宇竣
鍾定鈞即鍾用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2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金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玖萬零柒
佰陸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岳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