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換提存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8年度,1458號
SLDV,98,聲,1458,2010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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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458號
聲 請 人 崇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加坡商通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Tronic I
nternational Pte.Ltd間變換提存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狀列載相
對人公司名稱為「Tronic International Pte.Ltd」,法定代理
人為「甲○○○ ○○○○ ○○○○」、「乙○○ ○○○ ○○○ 」。惟據聲請人陳報
相對人公司認許事項變更表查核顯示,相對人公司名稱為「新加
坡商通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Tronic International Pte.Ltd」
,其亦指定「林宏毅即LIN HUNG YI 」為該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
之訴訟及非訴訟之代理人,並經辦理登記,是本件變換提存物事
件,自應以「林宏毅即LIN HUNG YI 」為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
人,然聲請人逕以「甲○○○ ○○○○ ○○○○」、「乙○○ ○○○ ○○○ 」為相
對人之法定代理人而聲請,即於相對人法定代理權為有欠缺,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一條第
一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聲請裁定相對
人法定代理人代理權之欠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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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通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崇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