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8年度,1160號
SLDV,98,聲,1160,2010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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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160號
聲 請 人 至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恩雅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 人前遵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509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 債權新台幣(下同)550 萬元,曾提供面額共計190 萬元之 寶華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為擔保,並以本院94年度 存字第987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後聲請人取得本院94年 度促字第10348 號支付命令(命給付之金額為455 萬元), 該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是本件業已訴訟終結, 聲請人已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 利而未行使,並提出前開提存書、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 律師函及回執、撤回執行聲請狀等影本為證。
二、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 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固得裁定返還擔保金, 惟因假處分或假扣押所供之擔保,係為擔保受擔保利益人因 不當假處分或假扣押所受損害而設,倘執行法院已依聲請或 依職權依假處分或假扣押裁定實施假處分或假扣押之執行, 則在執行法院撤銷其執行程序前,受擔保利益人所受損害仍 可能繼續發生,損害額既未確定,自無強令其行使權利之理 。故在假處分或假扣押所供之擔保,供擔保人依民事訴訟法 第106 條準用同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修正後為同條項 第3 款)規定,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擔保金之場合,必待假 處分或假扣押之執行程序已撤銷,始得謂與民事訴訟法第10 4 條第1 項第2 款所定之「訴訟終結」相當(最高法院85年 度臺抗字第654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件聲請人雖以其業經取得本院94年度促字第10348 號支付 命令,該支付命令於民國94年6 月16日確定,假扣押之本案 訴訟業經終結,且於97年10月28日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但 相對人收受催告後逾20日仍未行使權利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 4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為由,請求返還擔保金云云。然查:(一)聲請人於94年度裁全字第509 號民事裁定聲請扣押之範圍 係債權550 萬元,而上開支付命令核發之債權範圍為455



萬元,且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509 號民事裁定業經聲請人 持向台北地方法院以94執全字第711 號聲請執行,均經本 院調閱卷宗核對無訛。準此,聲請人聲請核發之94年度裁 全字第509 號假扣押裁定及聲請執行之台北地法院94執全 字第711 號假扣押執行程序之債權並未獲全部勝訴。聲請 人聲請假扣押裁定及假扣押執行之債權在未獲核發支付命 令之範圍內,其假扣押執行之效力如未經撤回,則受擔保 利益人所受之損害仍可能繼續發生,損害既未確定,自無 強令相對人行使權利之理(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0年 11月22日發文之9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24號提案參照) 。
(二)本件聲請人係於97年10月28日寄出律師函催告相對人行使 權利,並於同年10月29日到達相對人,有律師函及回執影 本在卷可稽,惟聲請人係於98年4 月3 日始向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為撤回假扣押執行程序之聲請,亦經本 院調閱該執行卷宗在案可參。是本件聲請人於97年10月29 日為催告之通知時,聲請人供擔保所為之假扣押執行程序 尚未經撤銷,聲請人聲請假扣押裁定及假扣押執行之債權 在未獲核發支付命令之範圍內,其假扣押執行之效力仍然 存在,則相對人所受之損害仍可能繼續發生,依上說明, 自未能視為訴訟已終結,強令相對人行使權利。(三)且相對人公司業於97年9 月28日經股東會命令解散,有台 北市政府97年10月13日府產業商字第09790127800 號函附 於本院97年度司字第288 號呈報清算人卷宗內可參。故聲 請人行使權利之催告通知應向清算人甲○○為之,然依據 聲請人提出之催告函係對馬洪誠為送達,故相對人之法定 代理人應為清算人甲○○,是催告之意思所送達者既非當 時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甲○○,亦難認催告通知已合法到 達相對人支配範圍而發生催告之效力。
(四)從而,聲請人雖取得假扣押債權一部份之確定支付命令, 但其餘假扣押債權並未撤回假扣押之執行,以使訴訟終結 ,且在假扣押執行撤回前所為之催告,亦非對相對人之法 定代理人為之,故均與前揭法條規定要件不合,自無法依 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返還其提存物, 其聲請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東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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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恩雅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至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