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366號
債 務 人 李獻忠
代 理 人 黃俊六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 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 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復為同條 例第44條所明定。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 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 ,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債務人李獻忠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 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劉淑慧
附件:
⒈債務人稱其於民國84年至98年任職於21世紀房仲公司,又稱其 自98年1 月11日至同年12月31日以送貨員為業乙節,請陳明債 務人以何為正職、何者為兼職,並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 資料表(勿以勞工保險卡代之)。
⒉承上,債務人稱上開工作之領取薪資方式為收受現金乙節,請 提出96年11月迄今之由雇主簽名與蓋章之薪資切結書(應含公 司名稱及地址、負責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電話 、債務人之職稱及每月薪資數額)。
⒊承⒈,債務人稱送貨員工作之時薪為新臺幣(下同)130 元乙
節,請陳明債務人就該送貨員工作之每日平均工作時數、每月 平均工作天數,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⒋陳明債務人於99年1 月8 日提出之9 、12月薪資袋係何年之薪 資?
⒌依債務人提出之98年10月薪資袋所示,其當月實領薪資計3 萬 3,930 元,核與債務人於聲請時稱其每月薪資2 萬7,000 元乙 節,相差頗鉅,債務人就其薪資有虛偽陳述之嫌,請據實陳明 債務人自96年11月迄今之薪資收入情形、薪資結構(如本薪、 獎金、紅利),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⒍陳明債務人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每月總金額及各細項金額 各若干?並提出債務人所有自96年11月迄今,於郵局所開立存 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 至債務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
⒎承上,債務人如未領取低收入戶補助,請陳明其原因,並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
⒏債務人稱其受有中央健康保險局之補助乙節,請陳明其原因,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⒐債務人稱其配偶羅雪麗自98年12月始找到新工作,工作內容係 幫人打掃(1 個月1 次)、照顧孩子(1 週2 天),每月薪資 7,500 元(現金領取)乙節,請陳明羅雪麗自96年11月迄至98 年12月之工作內容、每月收入情形?羅雪麗何以未尋找較高薪 之正職工作,而僅從事計時工作?
⒑提出每月管理費1,660元之繳納證明。
⒒提出最近1 年之水、電、瓦斯費之繳納證明(請向相關繳費單 位申請)。
⒓債務人於聲請時稱其每月電話費379 元,嗣於99年1 月8 日改 稱其每月電話費2,000 元(含3 支行動電話及1 支市內電話) ,請提出最近半年電話費繳納證明(請向相關繳費單位申請) ,並陳明上開高額電話費之原因、債務人1 人有何使用3 支行 動電話之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