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55號
SLDV,97,訴,55,20100119,3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5號
上 訴 人 甲○○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趙豔文
被 上訴人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8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貳拾壹萬貳仟陸佰陸拾貳元(
算式:臺北市○○區○○段7 小段1099建號建物於原告起訴時之
課稅現值193700元+ 同段609 地號土地面積50平方公尺該土地
當年期公告現值112896元/ 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5+同段610 地
號土地面積115平方公尺該土地當年期公告現值82174元/ 平方
公尺應有部分1/5=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玖仟
叁佰壹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玉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