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7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於 民國96年9 月21日以96年度訴字第558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另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 等法院於96年6 月27日以96年度上訴字第1101號判處有期徒 刑5 年2 月、6 月,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 年6 月確定, 上開案件並經本院於97年2 月22日以97年度聲字第171 號裁 定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8 月確定。受刑人甲○○於 96年10月19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 月5 日核准假 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 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妨害自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 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97年2 月22日以97年度聲字第17 1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8 月確定,於96年10月19日送 監執行,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於99年1 月5 日以法矯字第09 80053274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 年10月16日 ,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0 年5 月13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1 月5 日法矯司字第099090 5027號函及檢附之臺灣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1 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 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羽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