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一六五號
上 訴 人 托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凱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於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
~B1審判長法官 高金枝
~B2 法官 簡色嬌
~B3 法官 陳真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張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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