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基簡字第111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台瀚電腦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言詞辯論期日另外指定後再行通知。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金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
法院書記官 莊國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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