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98年度,2278號
KLDV,98,基小,2278,2010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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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基小字第2278號
原   告 張瓏耀即張榮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係在「臺北縣土城市○○路3號」,此有被 告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 灣板橋地方法院,以資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金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法院書記官 莊國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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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