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基簡字第92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8年度毒偵字第20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臺灣基 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本院審酌被告乙○○之犯罪動機、甫因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經 本院判刑而執行完畢,仍再度犯案,惟考量施用毒品係戕害 自己身心之行為,所生危害非鉅,暨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 、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姵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 日
書 記 官 王佩珠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毒偵字第2063號
被 告 乙○○ 男 29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763之1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於民國97年12月9 日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釋放 出所。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 法院以98年度基簡字第5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並 於98年9月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未戒除毒癮,於前開 觀察、勒戒釋放後5 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 98年11月4 日晚上6 時許,在基隆市○○區○○路友人租屋 處,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以燒烤方式,施 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因其為毒品列管人口, 經警通知於98年11月7 日至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南榮派出 所接受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現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 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㈠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11月30日出具濫 用藥物檢驗報告1 紙:
證明被告於98年11月7 日所採集之尿液經送驗結果呈甲基安 非他命陽性反應,足認被告確有施用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之行為。
㈡勘察採證同意書及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 檢體對照表各1紙(編號:440)證明送驗尿液確為被告親自 排放。
㈢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紀錄表及矯正簡表 各1份:
證明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於97年12月9 日出所後,5年內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已無適用觀 察勒戒處遇程序。
㈣被告乙○○於偵查中之自白:
證明於上揭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檢察官 甲 ○ ○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 亭 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