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基簡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98年度偵字第30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第3項所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民事暫時保護令裁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 反保護令罪。爰審酌被告前已有違反保護令罪之犯行,經本 院以98年度基簡字第605號判處拘役30日確定,猶漠視法院 所核發暫時保護令之效力,恣意對被害人為違反保護令之犯 行,暨其手段、目的,犯後態度欠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家庭 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 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得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5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陳姵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佩珠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偵字第3020號
被 告 乙○○ 男 31歲(民國○○年○月○○日生) 籍基隆市○○區○○街290巷46弄12
號
居基隆市○○區○○路36巷102弄25
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案件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一、犯罪事實:乙○○與甲○○曾為同居人,經臺灣基隆地方法 院於民國98年1月21日裁定以98年度暫家護字第1號暫時保護 令,命令乙○○不得對甲○○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 亦不得直接或間接對甲○○騷擾,復經警方於98年2月5日將 上揭保護令交付乙○○。詎乙○○於98年3月31日前往基隆 市○○區○○路36巷108號3樓甲○○住處騷擾,經警查獲移 送偵辦起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98年5月19日以98年度基 簡字第605號判決乙○○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30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該判決業於98年6月22日判 決確定。乙○○竟未能悛悔,於98年7月2日16時30分許,前 往基隆市○○區○○路36巷108號3樓甲○○住處,趁甲○○ 住處大門遭他人灌入矽膠無法關上之機會,自行進入,在客 廳內對甲○○持續訴說過去感情諸事,對甲○○騷擾,甲○ ○趁隙以手機簡訊通知家人代為報警,經警方於同日17時許 ,趕抵現場,查獲仍在上址客廳內之乙○○。案經基隆市警 察局第二分局報請偵辦。
二、證據:被告乙○○於警偵訊之供述,證人甲○○、黃俊仁之 證詞、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暫家護字第1號民事暫時保 護令。
三、所犯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罪嫌。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檢察官 丙 ○ ○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 國 雄
附錄所犯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