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8年度,1265號
KLDM,98,訴,1265,2010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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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265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
撤緩毒偵字第8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受命法官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
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犯罪事實
一、乙○○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 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2年4月10日釋放出所,經臺灣基隆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2年4月8日以92年度毒偵緝字第21號 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93年間,因施用第一 、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1356號 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95年10月25日縮短刑 期假釋出監,至95年12月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未戒 除毒癮,各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之犯意,於96年8月11日16時許,在基隆市○○路30 之2號5樓住處,先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1次;再於同上地點,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 器內點火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因其為列管之毒品行方不明人口,而於96年8月13日18時 55分為警通知前往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類及鴉片類陽 性反應。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所犯者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 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其簡式審 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 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且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之證 據調查,不受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 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乙○○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 諱,且被告為警查獲所採集尿液,經送驗結果,呈嗎啡及甲 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年7



月3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體報告、列管毒品人口尿液檢體採集 送驗紀錄表在卷可證,堪認被告上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足 以採信。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於92年4 月10日執行完畢,並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 年度毒偵緝字第2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臺灣基隆 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足憑,其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獲釋放後5 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事證明確,被告 犯行,洵堪認定。
三、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 第1款、第2款所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乙○○ 所為,係犯同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第二 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 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刑案之執行 情形,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 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被告 先後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爰審酌被告前已有施用毒品前科,有上開刑案紀錄表可查, 今再為施用,法治觀念之淡薄,然施用毒品究屬戕害自身健 康之犯罪,被告施用毒品尚未造成他人明顯之危害,且於本 院審理中已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並兼衡被告犯罪 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暨公訴人請求 科以適當之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 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姵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王佩珠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2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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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