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事聲字,99年度,5號
CYDV,99,事聲,5,2010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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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事聲字第5號
異 議 人 甲○○○○○○○○.
相 對 人 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1本院民事
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98年度司執聲字第19號裁定提出異議,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 力。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 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一項之異議為有理 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3、第240之4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本件 異議人係對於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裁定聲明異議, 經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為裁定,核與上開條 文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本件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為大陸人士,且與被繼承人李榮貴 結婚不到4年,李榮貴生前10多年都住在桃園市○○街82巷22 號,異議人不知嘉義市○○路有房屋一事,且異議人現已63歲 ,隻身在臺,工作無著落,又因罹患乳腺癌在長庚醫院開刀治 療,實無收入支付執行費,爰聲明異議等語。
按債權人因強制執行而支出之費用,得求償於債務人者,得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之規定,向執行法院聲請確定其數額,強 制執行法第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
㈠相對人執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50號確定判決,聲請本院執行處 強制執行異議人拆除如上開判決附圖二所示編號B部分面積125 平方公尺之建物,經本院執行處以97年10月9日命令命異議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15日內,自動履行,經異議人於97年10月15 日收受,仍未自動履行;本院執行處再定97年12月12日勘驗現 場,並通知異議人,經異議人於97年11月20日收受通知,異議 人亦未到場;復定98年2月20日勘驗現場,並通知異議人,經 異議人於98年1月15日收受通知,異議人復未到場;本院執行 處乃定98年4月2日強制執行拆除,並由相對人委由工人執行拆



除建物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執行卷宗核閱無訛。準此,異 議人既不自行拆除建物,並將土地返還相對人,本院民事執行 處乃由相對人委由工人強制執行,並無不合。且應由異議人按 其建物占用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拆除全部建物之比例負擔強制 執行費用。
㈡相對人支出執行費新臺幣(下同)93,135元(計算式:5,696 +87,439=93,135)、房屋拆除工程費92,000元、相關人員配 合執行旅費2,250元(含嘉義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警員、新南派 出所警員、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分公司嘉義營運處 、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區管理處、臺灣電力股份有 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人員旅費)、地政測量規費12,000元,合 計199,385元等事實,亦據本院調取上開執行卷宗核閱屬實, 並有相對人提出之收據、房屋拆除工程簡易契約、照片、估價 單、嘉義市政府地政規費徵收聯單為證,且經核均屬執行之必 要費用,而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50號確定判決判命各債務人拆 除建物之面積總計749.37平方公尺(債務人唐添順之建物占用 面積200.37平方公尺),異議人建物占用相對人土地之面積12 5平方公尺,則異議人應負擔之執行費應為33,259元(計算式 :199,385×125/749.37=33,259,元以下四捨五入)。從而,原裁定確認異議人應負擔之執行費用為33,259元,經核 並無違誤,異議人以前揭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 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雅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昀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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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區管理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區管理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區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