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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655號
CYDV,98,訴,655,2010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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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55號
原   告 京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景青
訴訟代理人 郭肇良
被   告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明文
訴訟代理人 朱義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①兩造應就下列事項表示意見,並提出證據:本案(即嘉義縣大林鎮西結里地區抽水站規劃設計及監造」)係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②原告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為何訴之聲明利息起算日為96年12月4日。③被告應提出本案歷次審查會會議記錄。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7 日
民一庭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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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