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9年度,3號
NTDV,99,除,3,2010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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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催字第76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孫于淦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盧麗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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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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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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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羅雅如南投縣魚池鄉農會 │98年6月30日 │13,000元 │FA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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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