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南投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98年度審
訴字第465號;偵查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
毒偵字第74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 毒偵字第745號偵查後,認為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遂 提起公訴,並於民國98年8月26日繫屬於本院,惟被告為警 查獲後,經檢察事務官詢問後請回,嗣經本院合法傳喚、拘 提均未到庭,被告因有逃亡之事實,遂經本院於98年12月15 日發佈通緝在案;嗣被告於98年12月16日經警方緝獲歸案, 而為警移送至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確有逃亡之事實,而有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自98年12月16日起執行羈 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稱:被告因之前犯兩案,誤認為一案,才未準時 到庭開庭,被告現有正當之工作,且居住在家中,警方至家 中告知,才驚覺遭通緝,被告也配合警方到庭說明。被告遭 羈押之期間,被告高齡85歲之奶奶常因思念被告而致健康每 況愈下,為此被告自責不已,爰依法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
三、按羈押被告之目的,其本質在於確保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 、或為確保證據之存在與真實、或為確保嗣後刑罰之執行, 而對被告所實施剝奪其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而被告有無羈 押之必要,法院僅須審查被告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有無羈押 原因、以及有無賴羈押以保全偵審或執行之必要,由法院就 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許可 羈押之裁定或延長羈押之裁定,在目的與手段間之衡量並無 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且關於羈押 原因之判斷,尚不適用訴訟上之嚴格證明原則。四、經查,被告於本院98年度審訴字第465號案件審理中坦承施 用甲基安非他命及海洛因各一次之犯行,且被告於98年5月 22日23時30分許為警採集其尿液送檢驗,結果呈嗎啡、安非
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 分局毒品案件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中山醫 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98年6月11日實驗編號 第0000000號尿液檢驗報告各一紙附於本院98年度審訴字第 465號案件卷內可稽,又被告屢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均未 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書等附卷為憑,被告有逃 亡之事實,應堪認定。再被告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 犯行,業於99年1月13日經本院98年度審訴字第465號以簡式 審判程序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 8月,本院審酌全卷及相關事證,並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 他一切情事,本院認為本件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款之情形,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無得以具保代替羈押,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至於被告所稱其奶奶之健康 每況愈下等情,尚與審酌本案有無羈押原因與羈押必要之法 定條件無涉,惟本院既未對被告為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被 告縱令在押中,仍非不可與親友會見並交代照護事宜,併予 敘明。
五、綜上所述,本院認為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 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胡 文 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 瑞 萍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