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98年度,11號
NTDM,98,重訴,11,20100120,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南投看守所羈押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3633
、3744、42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玖年壹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涉犯刑 法第271 條第1 項、247 條第1 項、第320 條第1 項及電信 法第56條第1 項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 ,且所犯刑法第271 條第1 項之殺人罪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98年10月 21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規定,予 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 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1 月21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李宜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