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98年度,428號
NTDM,98,審訴,428,201001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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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428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
年8 月31日判決(98年度審訴字第428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 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 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 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正本於民國98年9 月4 日送達於被告南投縣草屯鎮 明正里明正巷21弄7 號住所,因未獲會晤被告本人,而由其 同居人李林邁受領,嗣被告於98年9 月14日向本院提出刑事 上訴狀,有送達證書1 紙及刑事上訴狀1 份在卷可稽,然其 於上訴狀內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本院乃於98年12月7 日命被告應於收 受補正裁定後7 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上開裁定已於98年9 月22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被告逾期迄今 仍未補正,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懿慧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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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