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審投附民字第25號
原 告 彪馬運動魯道夫達士拉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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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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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告 阿迪達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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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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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二 人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所為之九十八年度審投附民字第二五號裁定撤銷之。
理 由
一、按審理違反商標法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除第三審法院依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規定裁判者外,應自 為裁判,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十 一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智慧財產權審理法第二十七條第二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院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所為之九十八年度審投附民 字第二五號裁定,誤將原告等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依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自有違誤,爰依職權撤銷上開移送裁定,並就原告所提之 附帶民事訴訟,由本庭自為裁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南投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立頓
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懿慧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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